每年5月3日是「世界新聞自由日」(World Press Freedom Day),這是由聯合國大會於1993年設立,目的是頌揚新聞自由,評估全世界新聞自由的狀況,捍衛新聞媒體的獨立性,並向在追求真理的事業中獻身的新聞工作者致以敬意(註一)。而此紀念日源自199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表「促進世界新聞自由決議」,此決議內容指出,自由、多元化和獨立的新聞是任何民主社會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訂立「世界新聞自由日」的主要目的,是要在這一天提醒世界各國、各組織體悟新聞自由的價值(註二)。
為什麼要設立「世界新聞自由日」?因為新聞自由、言論自由被箝制、侵犯的現象持續存在,為提醒全世界的人,仍有很多地方或國家的新聞工作者,因為提供每日新聞而被捕入獄,甚至英勇犧牲。故「世界新聞自由日」讓全世界人民再次重溫《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所闡述的保護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基本權利的重要意義。沒有這些權利,就無法實現民主和發展。獨立、自由和多元化的媒體能夠確保透明度和落實問責制,促進社會參與和法制並有助於消除貧困,因此對民主社會的良政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註三)。
反觀臺灣社會,從今年年初至今,電子與平面媒體接連大幅報導藝人吸食毒品案件,不但一再點名某某藝人上節目時精神恍惚疑似吸食毒品,或以影射暗喻的方式指摘某某藝人涉嫌吸毒,更不斷報導檢調偵查機關將針對藝人展開所謂第一波及第二波的約談行動,並營造出演藝圈人心惶惶的現象,以刺激收視率與銷售量。加上檢調偵查機關又僅因部分媒體的臆測報導已對事實產生嚴重偏差,進而影響社會視聽及大眾知的權利為由,任意主動公布毒品案件調查進度及檢驗結果,形同未審先判,非但剝奪了藝人的「隱私權」及「名譽權」,也助長了媒體恣意臆測的歪風。
實則,藝人雖然屬於公眾人物,但進入偵查程序而另具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分時,仍有隱私權及名譽權。此從《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第1條規定:「為期偵查刑事案件慎重處理新聞以符合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避免發言不當,並兼顧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士知隱私與名譽、以便利媒體之採訪,特訂定本要點」,可知即使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其隱私權及名譽權仍應受保障。蓋偵查中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必當然遭受起訴,即便起訴也未必將來被判有罪確定,此即「無罪推定原則」之精神,也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基本人權。就以檢調偵查機關公布所謂第一波毒品藝人受檢名單為例,檢驗結果確有部分藝人為陰性並無吸毒,雖事後證明清白,然而等待受檢期間因遭受質疑,名譽形象受損,工作停擺,種種損失應由何人負責?是以,檢調偵查機關更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以符法治國家要求。
新聞自由固屬《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甚有學者以民主政治「必要之惡」稱之,惟新聞自由權之行使須以法律容許之範圍為限,如逾越法律之規範,仍應負法律上之責任;蓋所有之人均不能以言論自由為藉口而疏於尊重他人之努力,新聞記者掌握傳播媒體,一字一語,均攸關大眾利益及個人權益,尤不能獨外而濫用新聞自由,新聞工作者在作出報導時,應排除主觀意見,將事件原貌完整呈現、如實陳述,不應蓄意匿飾增減,並應遵守莊重原則,不得誇大渲染,在明瞭真相前,不作恣意臆測,才能真正維護大眾知的權利,俾提升媒體自身的公信力,兼顧犯罪嫌疑人最基本之「隱私權」及「名譽權」,以符「世界新聞自由日」追求真理的意義。

《註釋》
註一:引自http://usinfo.org/media/worldpree_freedom.htm
2006年4月26日,《世界新聞自由日繼承媒體獨立傳統 》,美國國務院國際資訊局《美國參考》,Vince Crawley。

註二:引自陳曉宜,《世界新聞自由日》,自由時報A17版,96年5月3日。
註三:引自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newmedia/2006-05/03/content_4552425.htm,《5月3日:世界新聞自由日》,新華網,200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