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立法院三讀通過,除大幅提高公、私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比率外,也增訂「反歧視條款」,明定傳播媒體不得使用任何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來報導身心障礙者,誤導閱聽人產生偏見或歧視,違者可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