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8年7月14日制定公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通訊監察書(監聽票)由檢察官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核發。

司法院大法官日前對此作成第631號解釋,認為由職司犯罪偵查的司法警察機關與檢察官聲請核發監聽票,非合理正當的程序規範,不符憲法保障人民有秘密通訊自由的意旨。應經由獨立、客觀行使職權的審判機關事前審查,對於人民才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