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合作打擊人口販運
作者:楊永年
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系教授兼社會科學院副院長
摘要
人口販運已成為國際人權問題,值得台灣政府重視與關懷。本論文嘗試從個人、團體、組織、環境等四層次,建構人口販運偵查的國際合作模式。概念上,這四個層次相互關連而且都非常重視,但個人與團體這兩個層次是實務操作的最基本單位。而且,不論從理論或實證分析中,均發現這四層次之思考是必要而且有用的。從美國人口販運年度報告中顯示,台灣已經有長足進展,但仍有改善空間。具體作法是,透過國內相關部門(尤其是地檢署、移民署、警政署)的努力,建立跨部門多元工作團隊之建立,針對人口販運個案進行合作,發展出有效的國際合作模式。而過程中若能進一步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同,或由台灣相關部門主動創造環境利基,將有更好之成效。
壹、前言
人口販運(Trafficking In Persons)由於涉及國際人權問題,已成為全球關注的議題。近年來美國每年出版人口販運年度報告,針對世界各國的人口販運問題進行評量。在這方面,台灣的表現並不好,去(2006)年的人口販運年度報告的評等降到歷年來最低,成為第二級觀察名單的國家。眼見評等年年下降,行政院在去年11月制訂「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表達解決人口販運問題的決心。同時要求「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推動委託研究案 ,積極研擬因應對策。因為人口販運經常涉及跨國或跨境之販運,這不只是跨政府部門、跨政府層級,更是跨國的議題。例如,人口販運問題相關部門至少包括移民署、警政署、勞委會、法務部、外交部、衛生署、海巡署等,而且查獲地或發生地經常在地方政府轄區,所有具有跨政府部門與層級的特色。
再者,人口販運的被害者或犯罪者經常具有跨國性,例如目前的已查獲的案件中,外籍(含中國籍)勞工(幫傭)、外籍(含中國籍)新娘、假結婚真賣淫,當事人都為外國籍或中國籍;至於操控這些當事人的業者(雇主)、犯罪集團或仲介集團,其成員多數為本國人,但為引介這些外籍女子來台,仲介或犯罪集團必須進行跨國合作,因此人口販運議題直接或間接涉及跨國事務(案件)。事實上,兩岸交流增加後,兩岸跨境人口販運問題(含假結婚與從事勞動工作)亦相當嚴重,但為不使研究範圍過大,本論文不針對中國相關部分進行討論。
貳、研究動機與目的
根據前述研究背景,本文的研究動機與目的分述如下:
一、研究動機
顯然,人口販運是值得深入關心與研究的議題。由於這亦是美國務院推動的重要議題,不論位於美國華盛頓的國務院有專人負責撰寫世界各國的人口販運報告;派駐台灣的美國在台協會(AIT)亦有專人研究與撰寫台灣部分的人口販運情形(包括政府處理情形與人口販運現象)。因此,本論文的寫作動機有三,第一,人口販運與人權問題有關:文明國家不容許有奴隸、強制勞動力、剝奪自由勞工,但卻在台灣發生,影響國家形象甚巨。第二,人口販運是跨政府部門的問題:雖然目前人口販運由移民署主導,但需要來自如前文所述之警政署等部門之配合,否則難竟其功;特別是移民署的主力很多來自原來的警察機關,因此存在業務分工與整合的問題(楊永年,2006)。第三,人口販運是跨國境的問題:雖然人口販運之查獲地在台灣,但原始發生地在國外,如果無法獲得外國派駐台灣外使館的協助,以及台灣派駐國外代表之協助,人口販運問題不可能獲得根本之解決。
就因為人口販運並非單純國內的問題,引發作者思考與研究國際合作打擊人口販運的問題,至於研究目的與方向則於下文論述。
二、研究目的
本論文的目的在針對人口販運跨國合作進行研究,探討以目前台灣國際處境,如何從犯罪偵查層面或透過偵查相關組織,解決人口販運的問題。最簡單的思維是,跨國合作是自變項,人口販運問題是依變項(詳細內容請參閱下文之分析架構);或者,影響人口販運的問題很多,包括政治、經濟、社會制度等問題,但本論文僅從跨國合作(犯罪偵查)部分進行研究。為釐清研究內容,下文首先就跨國合作與人口販運作定義。
(一)、跨國合作
跨國合作的概念是進行國與國之間的合作,目的在徹底解決人口販運問題。那麼跨國合作到底和那些國家合作?如附錄一的四個表所示,目前脫逃外勞的主要國家包括越南、泰國、菲律賓與印尼等四個國家。如表三與表四所示,從2003年至2006年之統計資料顯示,泰國勞工在台灣的人數最多,平均約三成左右,但呈下降趨勢。但如表一與表二所示,脫逃外勞的人數,以越南居冠,佔所有脫逃人數五成以上。換句話說,要有效解決人口販運問題,必須與這四個國家密切聯繫與合作。問題是,這四個國家均非台灣的邦交國,難免存在合作的困境或影響跨國合作的成效。而且,國與國之間的合作最基本單位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跨國合作,再來才是團體間或組織間的接觸或合作,當然也不能忽略環境因素。也就是說,進行跨國合作,必須從多層次方式進行思考。
(二)、人口販運
人口販運的原文是Trafficking In Persons或Human Trafficking,原文與中文翻譯在語意上並不完全一致,原文僅有輸運之意,但廣義而言販賣只是其中之一小項 。根據2000年通過的美國人口販運被害保護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Act of 2000)以及2007年的人口販運報告書第7頁的定義,凡以暴力、詐騙或強迫方式,以商業賣淫為目的,或以其它方式吸引未滿18歲之少年從事性工作;或者,以強暴脅迫的方式,雇用、藏匿、運輸被害者,使其從事非志願的勞役、以勞役償債、以債務要脅作為奴隸,或以其它方式使為奴隸等,而且被害者不需要有明顯之運輸事實,即符合前述人口販運之定義。關於前述定義,從字面上似乎沒有問題,但在操作化或具體案例解釋時,就可能存在難題。例如在台灣查獲的外籍勞工或從事色情行業案例,有些「被害人」 認為他們是自願的,所以即便這些被害人被查獲後遣送回國,仍可能會再想辦法回到台灣。另外,在本論文第伍部分亦有座談會之實例可作補充說明。
參、分析架構
分析架構如下文分析架構圖所示,為探討跨國合作打擊人口販運議題,應先確定人口販運問題。其次,可從個人、團體、組織、環境等四個層次進行思考,或亦可擬定相關人口販運之(國際合作)政策與策略。最後,才可能有人口販運之處理成效。關於分析架構圖之重要變項將於下文作更詳細論述,此處僅作簡單說明。關於個人,任何有責任、有權力、有興趣之個人,包括政府官員、學者、非政府組織人員、民眾,為表達其對人口販運議題的重視,均可視為本分析架構中個人的定義;任何個人處理人口販運問題會與他人進行互動或合作,也就是說前述個人可以形成特定、正式或非正式之團體,比較容易產生凝聚力,發揮更大之功能。組織(特別是政府部門)擁有比團體更多之資源,因此如果能有組織領導者的重視,可以發揮的能量更大。至於環境,則包括媒體因素與社會大眾的態度,當然也包括國際情勢或相關國家對人口販運問題投入的程度。而在前述四個層次(因素)互動下,制定或形成相關之政策或策略,有效遏阻或根絕人口販運問題的根源。至於人口販運處理成效,所指的是讓犯罪者(強暴、脅迫、控制者)無所遁形,讓被害人得到應有之保護、照顧與合理之待遇。但為避免研究內容過廣,本論文以偵查成效為主,其操作定義是以查獲所有參與人口販運之集團成員為主。
肆、相關文獻與理論基礎
人口販運雖係這幾年新興的議題,但已引起很多人的關心,例如美國國務院就有專人負責撰寫人口販運年度報告書,針對不同國家人口販運問題進行評估。因此,有關人口販運之文獻主要以實務工作報告較多。而且比較多是針對國內人口販運案例之偵查與安置,雖部分文獻涉及跨國合作,但聚焦在國際合作內容部分仍明顯不足。而這可以從2007年4月12日的人口販運國際學術研討會得到印證 ,如附錄二議程所示,會中邀請美國與台灣人口販運實務工作者(含高檢署與地檢署檢察官、外交部官員與顧問、移民署官員、警政署外事人員、NGO代表 、勞委會官員)、學者(含成功大學與警察大學教授)、立法委員;美國部分則包括美國司法部助理副部長、美國司法部資深檢察官、美國駐泰國代表、美國聯邦調查局人權室主任、美國國土安全部駐香港代表、美國在台協會代表等。
再者,前述與會之專家學者,分從不同角色與角度發表論文與意見,會中有共識也有歧見。共識包括對人口販運議題應給予更多之資源與關心,政府跨部門整合應該加強,國內NGO資源不足有待政府給予更多資源與協助,國際合作機制欠缺等。至於歧見部分,主要聚焦在特定政府功能的發揮上,例如行政院應扮演的政策角色,移民署的功能發揮,勞委會的勞工政策與執行(特別是外勞部分)等,政府與非政府組織存在不同的看法。從前文論述可以發現,人口販運問題可以從不同角度切入,而且這些因素均相互關連。但作者進一步認為,人口販運議題原本就涉及跨國事務,因此不應也不能單純從台灣內部思考,但這部分在研討會討論的不多。移民署針對人口販運的跨國性也作了政策調整,例如嚴格篩選台灣與東南亞國家之跨國婚姻,透過境外面談以及增加查證程序,延緩跨國婚姻之時程;以及限制台灣婚姻仲介公司進行跨國婚姻仲介有金錢交易行為。
前述移民政策是否能發揮應有之成效暫且不論 ,所謂跨國合作機制共同打擊人口販運機制,比這些移民政策的思考更廣。由於人口販運涉及跨國境議題,因此包括預防、偵查、安置(照護)、遣送等,都需要有跨國合作的管道,才可能根絕人口販運問題。在人口販運預防方面,需要雙方政府、NGO、民間共同努力;在偵查方面,則需雙方的司法調查機關共同合作;安置過程因語言文化差異,特別是後續遣送問題,也有賴跨國合作。問題在於人口販運來源國官員對該議題之防制缺乏誘因,理由在於歷史、政治、經濟與社會制度,例如經濟係東南亞國家勞工前往台灣工作的最大誘因,加以政治因素導致東南亞國家的官僚體系無法或難以擔負(或無誘因處理)人口販運相關任務。
面對人口販運問題雖然應以多領域、多層次、多元化方式思考解策略,國際合作仍係值得研究的議題。例如,近幾年來美國國務院透過人口販運議題,成功建構全球化之策略思維,並從協助相關國家解決人口販運問題中,獲得關鍵資訊與建構網絡關係,讓人口販運問題得到更多的重視。由於美國務院對此議題重視,連帶成為美國在台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的重點工作。值得探討的問題是,台灣能否學習美國,透過外交的力量推動東南亞國家對人口販運議題的重視。雖然台灣和美國的背景差異很大,包括政治、經濟、外交、軍事在全球之佈局與影響力,遠在台灣之上。或者,美國在人口販運議題在國際的影響力,台灣仍無法趕上。但台灣仍可學習美國,藉由對人口販運議題的重視,進行跨部門、跨層級、跨組織的整合,對於台灣處理或解決人口販運問題應有助益。
如前文分析架構所述,透過國際合作解決人口販運可分從個人、團體、組織、環境等四個層次進行思考,茲分述如下:
一、個人
所謂個人是指任何偵辦、處理或關心人口販運案件的檢察官、移民署官員、警察、NGO團體或學術人員等。換句話說,國際合作打擊人口販運要從最基本的個人著手,探討這些個人(特別是政府官員)有否意願、承諾、能力與管道,將人口販運問題視為優先解決的議題。根據 Robertson(1996)的說法,影響個人投入(人口販運議題)的因素有四,包括誘因(是否有成就感或能形成激勵的效果)、意願(是否符合內在的價值觀)、能力(有無足夠的專業能力,包括專業知識與技巧)、參與管(是否有很多合作的管道存在)等因素。然而,個人不可能自外於團體、組織、社會環境,而且光靠個人零散的力量難以發揮更大的能量,因此還要有以下三個層次之支援與投入。
二、團體
團體是二個人以上相互意識到是團體的一份子,就可以是團體(楊永年,2005:179),甚至能否形成工作團隊,將是影響人口販運工作成效的關鍵因素。就團體層次進行分析,處理人口販運的相關團體包括正式與非正式,而這些團體也不會單獨存在,除了與組織互動,也會與其它團體互動。例如檢、警、移民署、NGO團體等,都可能因不同的個案而有互動。或者,要能針對特定個案作完整調查,單靠任何一個團體可能難竟其功,必須要能發展整合的力量。
換言之,有必要建立跨部門之正式或非正式團體(或工作團隊更佳),而這可以用夢幻團隊一詞涵蓋,這係借用虛擬團隊(virtual teams)的概念而來。只要成員相互意識到是團隊成員,具有共同目標,即便未曾謀面,透過電子資訊系統,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可以不同方式形成防救災的工作團隊(Duarte & Snyder, 1999)。具體而言,夢幻團隊可以是跨功能(不同專業領域)、跨地區(縣市)、跨層級的工作團隊,只要團隊成員的目標一致,有共同處理人口販運問題的意願,就可以形成夢幻團隊。因此,人口販運夢團隊的組成不限於政府(司法)部門、不限國籍、不限地點、不限時間、不限對象,因此包括學術界、NGO都可以形成打擊人口販運的工作團隊。
三、組織
就組織層面分析,地檢署的組織任務(mission)是犯罪偵查,在法律上有指揮司法警察辦案的權力。警察組織經常是第一線直接偵辦刑案的主力,但有關移民事務政策規劃的統籌機關是移民署,但移民署因不具刑案偵辦專長,在涉及刑案偵辦上難免較警察遜色。再者,移民署從警察組織獨立之後,除了造成組織結構的變化,連帶造成組織文化的改變,對警察組織而言,人口販運不再是警察的重點工作。對移民署官員而言,人口販運是重點工作,但少了警察後援之後,所能發揮的工作能量可能較低(楊永年,2006)。無論如何,人口販運議題仍有賴不同組織進行合作,有關組織間合作(inter-organizational cooperation)的設計,Scott(1992: 197-208) 提出建立組織間互動機制的七個策略也值得作為理論架構進行思考。關於這七個策略如下:第一,談判(bargaining);第二,簽約外包(contracting);第三,邀請組織外人員的加入(co-optation);第四,成立新組織(join venture);第五,合併(Merger);第六,建立協會(association);第七、建立與不同層級政府之關係(governmental connection)。
事實上,人口販運跨組織合作,所牽涉的不只是中央(警政署與移民署)與地方政府(縣市政府)的關係(吳國光&鄭永年,1995),也與組織間如何建立合作機制或整合不同組織資源等有關(Provan & Milward, 2001;Alter & Hage, 1993;Agranoff, 1991),或者可以說在建立人口販運組織間公共服務的網絡關係(Lawless & Moore, 1989;Scott, 1991),也等於說在發展組織間自發性的合作關係(Ring & Van de Ven, 1994;Axelrod, 1984),畢竟民主政治所強調或講究的是由下而上或平等合作關係的建立(Milward & Provan, 1993;Putnam, 1993),因此按照這觀念,又可建構跨層級與跨部門的合作管道或機制,不過這又和下文的環境因素有關。
四、環境
Pfeffer & Salancik(1978: 12)認為,任何可能影響組織運作與結果的外在因素,都是環境因素的內涵。因此就本論文而言,台灣政府組織以外的因素均可視為(人口販運策略之)環境因素,特別是人口販運問題特殊,涉及跨國事務,所以與台灣特殊的外交處境或國際環境有關。一般認為環境因素是不可改變的變項,但作者認為環境經常是人為或人造因素,可以透過政策或積極作為進行改變。換句話說,找到環境利基,可以形成解決人口販運有利策略的助力。而具體的人口販運的環境內涵,可以包括在台灣的駐外使館,特別是越南、菲律賓、泰國、印尼等國駐台灣的代表處,也就是直接和這些駐外使館直接合作;以及這些國家的司法機關、社福機關、NGO團體等,都是可以推動跨國合作解決人口販運問題的合作對象。
再者,若能以人口販運問題的具體個案,透過問題導向方式進行跨部門與跨國的整合,也就是直接與相關國家之承辦機關接觸,對人口販運問題的解決應有幫助。在這部分,如果再能有外交領域專業(即外交官員)的協助,建立國外駐台代表處與台灣派駐國外代表處的合作管道,當可創造有利的人口販運策略環境。所以,組織間的合作也包括在環境因素之內,組織控幅者(boundary spanners) 因直接與環境互動,其角色任務就變得非常重要(楊永年,2005:525-528)。因此,這問題又回到個人的層次,也就是所有在第一線有權力、有責任、有意願從事人口販運問題解決者,若能進行跨組織(或跨國合作),對人口販運問題的解決就有直接幫助。
伍、研究與分析
這部分主要內容以作者觀察與參與座談會和研討會,以及親自觀察之訊息。為與前述理論基礎作比較分析,下文寫作亦以個人、團體、組織、環境為架構,詳細內容如下:
一、個人
就作者之觀察,檢察官對人口販運議題的工作承諾很高,例如讓作者感到驚訝的是,2006年12月8日於美國在台協會舉辦的台北.高雄.華盛頓的人口販運視訊會議中,台北會場中至約有20位檢察官來自高檢署與地檢署檢察官親自參與這項會議;在2007年4月12日的研討會中,出席的檢察官與主任檢察官人數比視訊會議更多。由於檢察官在台灣刑事司法系統中擁有偵查權,有權指揮司法警察辦案,這代表台灣投入的司法資源(公權力執行)豐富。但對於人口販運之操作定義似乎不很清楚,例如一位檢察官於2007年4月13日在成功大學舉辦的人口販運座談會,就表達這樣的看法。這位檢察官同時舉出一個案例 ,和參與座談會之美國檢察官進行討論,結果美國司法部助理副部長與美國檢察官出現不同的看法 。
重點在於,從前述台灣檢察官對人口販運案件展現的行為與態度,似乎顯示存在高度工作承諾。而且人口販運係來自行政院指示的政府施政重點,加上檢察官的專業能力偵辦人口販運案件沒有問題,所以單就檢察體系打擊人口販運的功能應該很強。比較可能存在問題應該是其它非地檢署相關組織人員的參與和配合,例如移民署、警政署員工之承諾、意願、能力等,就比檢察官遜色。另一方面,以美國在台協會為例,他們有專職人員負責人口販運業務,而且在工作繁忙階段會有來自其它部門的全力協助。例如辦理人口視訊會議時,就有美國文化中心人員全部人力投入幫忙。而且,美國國務有專職檢察官,結合外交專業負責全球人口販運事務,形成穩定的組織系統。在這方面,或許我們可以學習美國聯邦檢察官到國務院任職的作法,同時也有高素質的人力派駐東南亞國家任職,或在這些東南亞國家指定專人負責人口販運業務,才可能提高國際合作打擊人口販運問題的成效。
二、團體
如前文所述,要能形成工作團隊,才能提高打擊人口販運的成效。而依作者觀察,個別之地檢署檢察官目前相當重視人口販運議題,但是否形成人口販運之工作團隊,則有待進一步研究。但從2007年4月13日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表示,目前最大的困境就是國際合作問題,或許可以推論,目前台灣並未存在跨部會(特別是檢察官與外交官)結合之工作團隊。使得偵辦國際合作打擊人口販運的工作團隊無法成形。事實上,我移民署與警政署在東南亞國家均派有駐外官員,基本上這些駐外官員聽從其直屬單位之命令,至於相互之間合作情形如何,有待進一步查證。而且這些駐外官員應與當地對口單位建立網絡關係,但作者比較關心的是,檢察官發現跨國販運案件有國外重要的偵查或需要進一步查證的線索,是否能透過這些駐外人員取得與國外檢察官或司法部門的密切合作。因此,作者推論目前透過國際合作查緝人口販運議題,在跨部門工作團隊建立上,仍有很大的成長空間。
三、組織
移民署成立後,許多原本屬警政署外事組與警察局外事課之人力與業務均劃歸移民署。但就像警察分立的情形一樣,兩組織分立之後出現了組織間合作的問題(楊永年,2004)。例如某外事課長在一場非正式的餐會中就提到類似的問題,他說移民署成立後,警察局外事課部分人力與業務移撥移民署,所以人力變少。他進一步提到,問題在於當警察局外事課進行人口販運工作之調查與相關業務執行時,移民署卻不太樂意幫忙,可以說出現整合的問題。至於在跨國組織間合作上,台灣駐外代表處似乎沒有辦法像美國在台協會 ,可以同時和很多組織保持合作關係,背後的原因應和國力有很大關係。
Bell(2007)在學術研討會中,提到美國和其它國家建立許多人口販運的合作關係。在擴大偵查方面,經常運用簽證紀錄、帳戶、電話通聯紀錄、銀行紀錄等進行分析。在與歐盟合作上,進行警察人員互換,允許證據在任何階段交換;在與墨西哥合作上,包括簽訂正式的備忘錄、交換情資、進行個案的跨疆界合作;與印尼的合作事項主要在家庭幫傭、仲介查證、移民居留設施等。至於台灣是否存在這個機制作者並不清楚,不過從地檢署一般不會深入(透過管道)與國外合作的現象看來,我們還有很多努力的空間。但從前述作者籌辦的國際研討會經驗分析,美國在台協會全力協助並宣傳這項訊息,前來參加研討會的來賓包括加拿大、荷蘭、英國、德國、奧地利、澳大利亞等駐台代表等。這隱含台灣有機會與能力,建立組織間合作關係,共同打擊人口販運。
四、環境
事實上,在台灣人口販運議題之所以獲得高度重視,與美國國務院2006年人口販運報告台灣表現不佳有關。當年因為評等結果是第二列特別觀察名單,為此行政院在2006年10月,特別制訂與實施了「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 。並指示法務部、內政部(含警政署與移民署)、外交部、勞委會、海巡署、陸委會等相關部會,進行任務分工。為此,移民署委託中央警察大學執行研究計畫,作者為研究成員之一,並籌辦人口販運國際研討會(如附錄二所示)。也就因為這個大環境因素,有形無形之中促進了台關內部針對人口販運議題進行整合。同時透過這個議題,似乎也直接間接促進台灣人口販運國際化,有助國際合作共同打擊人口販運議題,或透過與美國人口販運官員與更多關心人口販運議題國家與相關人員之接觸。
作者曾於2007年7月6日下午參加高雄地檢署主辦之人口販運座談會,主要因為美國務院Mark Taylor與美國在台協會的Brad Parker來訪。該座談會中,有一位來自國際家庭互助協會的代表,就提到他們目前處理的一個個案。被害人係一位來自越南經由中國大陸輾轉到台灣的偷渡者,主要目的是到台灣工作,被查獲後,因為身分不明,越南代表處不管這事,成為無法處理的「國際人球」。而且該被害人依台灣法令又不能工作,互助協會因此只能在他們安排的住所無所是事的吃住。甚至,若該被害者被順利遣返越南,因為其在越南的環境不變,該被害人仍可能再次偷渡入境台灣。這雖然是個案,但突顯背後許多深層的國際政治經濟制度問題尚待解決。
重點在於,台灣如何營造有利的國際環境,與國際社會形成網絡關係,共同解決人口販運問題。而這可以從各種相關活動中,包括視訊會議、研討會、座談,以及其它非正式之討論(含餐會、電話、電子信等)中建立合作關係。但如何進一步與國際人口販運議題接軌與整合,則仍有賴行政院與各部會首長的支持,建立跨部會、跨層級、跨領域的工作團隊。在這方面,尤其如何建立與在駐台之駐外使館與派駐外館之我國外館之合作關係,台灣似乎仍有改善空間。此外,聯合國與國際刑警組織均有負責人口販運的專責部門,如果台灣能建立與國際組織的合作關係,也可以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網絡關係,有助解決台灣人口販運的問題。唯如前述,台灣目前存在國際政治困境,因此可以透過與台灣友好邦交關係國。或者,目前很多台灣NGO組織發展蓬勃,已與世界國際組織建立合作關係,也可以是促進台灣建立國際合作關係很好的管道,當然最重要的目的仍在建立與越南、泰國、印尼、菲律賓等國共同打擊人口販運之合作關係。
陸、結論
人口販運被害者又稱為現代奴隸,屬於國際人權問題,值得台灣政府重視與關懷。目前台灣人口販運最大的來源國包括越南、泰國、印尼與菲律賓,也就是說台灣人口販運問題主要與這些東南亞國家有關。從美國人口販運年度報告中顯示,台灣政府與去年相比,已經有長足進展,但仍有改善空間。而國際合作正是未來努力的重要變項,特別是國內相關部門(尤其是地檢署、移民署、警政署),有待透過跨部門多元工作團隊之建立,針對人口販運個案進行合作,應可發展出有效的國際合作模式。而過程中若能進一步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同,或由台灣相關部門主動創造環境利基,將有更好之成效。當然,本論文僅針對人口販運偵查部分,其它如預防、安置、遣送等,其實都需要國際合作,也可以從本論文發展國際合作的模式。本論文嘗試從個人、團體、組織、環境等四層次,建構人口販運偵查的國際合作模式。概念上,這四個層次相互關連而且都非常重視,但個人與團體這兩個層次是實務操作的最基本單位。而且,不論從理論或實證分析中,均發現這四層次之思考是必要而且有用的。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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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外勞統計
表一:台灣脫逃外勞
印尼 菲律賓 泰國 越南 總數
2002 3531 1826 1388 1390 8135
2003 3706 1955 1475 3983 11119
2004 3584 2432 1928 8647 16591
2005 3749 3225 2609 12079 21662
表二:脫逃外勞之比率
印尼 菲律賓 泰國 越南
2002 43.4% 22.4 % 17.1 % 17.1%
2003 33.3 % 17.6 % 13.2 % 35.8 %
2004 21.6 % 14.7 % 11.6 % 52.1 %
2005 17.3 % 14.9 % 12.0 % 55.8 %
資料來源:勞委會
表三:台灣外籍勞工統計表
Year 印尼 菲律賓 泰國 越南 馬來西亞 蒙古 Total
2002 — — — — — — 303684
2003 56437 81355 104728 57603 27 — 300150
2004 27281 91150 105281 90241 22 59 314034
2005 49094 95703 98322 84185 13 79 327396
2006 85223 90054 92894 70536 12 36 338755
表四:台灣外籍勞工比率表
印尼 菲律賓 泰國 越南 馬來西亞 蒙古
2003 18.8% 27.1% 34.9% 19.2% 0.0089% —
2004 8.7% 29.0% 33.5% 28.7% 0.0070% 0.0188%
2005 15.0% 29.2% 30.0% 25.7% 0.0040% 0.0241%
2006 25.2% 26.6% 27.4% 20.8% 0.0035% 0.0106%
資料來源:勞委會,http://statdb.cla.gov.tw/statis/webproxy.aspx?sys=100&kind=10&type=1&funid=q1301&rdm=kw4MNZ
附錄二:人口販運國際學術研討會議程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uman Trafficking
日期(Date):民國96年4月12日(星期四)(4/12/2007, Thursday)
地點(Venue):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台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
主辦單位(Sponsor):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中央警察大學(Central Police University)
協辦單位(Co-sponsors):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法務部(Ministry of Justice)、勞委會(Council of Labor Affairs)、警政署(National Police Agency) 、美國在臺協會(AIT)
承辦單位(Undertakers):中央警察大學教務處(Dean’s Office of Police University)、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Department of Border Police of Police University)、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系(Department of Political Science of National Cheng Kung University)
08:20~08:30 註冊與登記(Registration)
08:30~08:50 貴賓致詞Welcoming speech
08:50~09:50 專題演講Keynote Speech
主講人Speaker:Grace Chung Becker
Deputy Assistant Attorney General, 美國司法部助理副部長
講題:Human Trafficking: Why a Global Problem Requires Local Action
人口販運:何以全球問題必須在地行動?
09:50~10:00 茶敘
場次一(A)
10:00~11:30
議題:人口販運偵查Investigation 主持人 發表人 與談人
駱副校長宜安中央警察大學
Vice President
Central Police University 1.「Human Smuggling/Trafficking Investigations Overview」
Vincent Lee 美國國土安全部駐香港代表
Mr. Brad Parker
(AIT美國在臺協會)
蔡教授庭榕Professor
周志杰助理教授, Assistant Professor
2.柯宜汾檢察官,法務部檢察司Prosecutor, MOJ
場次一(B)
10:00~11:30
議題:人口販運被害者保護Protection
謝副署長秀能
NPA Deputy Commissioner 1. 蔡孟良,外勞作業組組長,行政院勞工職業訓練局,Mr. Tsai, Director, Council of Labor Affairs
顧玉玲執行長
NGO representative
高小帆執行長
NGO representative
2. 簡慧娟組長(移民署),NIA Officer
3. 以被害人為中心的保護措施與服務之探討,李麗芬秘書長(童妓終止協會)
場次二(A)
11:30~12:30
起訴
Prosecution
吳副署長學燕
NIA Deputy Commissioner 1. 人口販運犯罪偵查,張春暉檢察官
Prosecutor Ms. Colleen Allstock
(AIT美國在臺協會)
鄭明忠
(警政署外事組專員)
2. 岡山泰勞事件看人口販運,池文光(高雄縣警察局外事課長)
Police Officer
場次二(B) 11:30~12:30
人口販運跨域合作
Partnership
陳文琪副司長 1.防制人口販運之網絡合作,陳正芬主任檢察官,Director Prosecutor
邱俊誠助理教授Professor
朱帥俊,主任檢察官(Prosecutor 金門)
2.越南新移民女性在台從事色情工作現象探討
陳明安,台北縣警察局
Police Officer
12:30~13:20 Lunch
場次三13:20~14:50
國際合作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鄧教授學仁 1. Mr. March Bell
美國聯邦檢察官
Prosecutor, U.S. DOJ Mr. Harvey Sernovitz
(AIT美國在臺協會)
謝教授立功Professor
2.Mr. Brian Pearce, Thailand, U.S. State Department
3.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n combating with Human Trafficking 楊教授永年, Professor, NCKU
14:50~15:10 Coffee Break
場次四15:10~16:40
預防與人權
Prevention & Human Right
蔡主秘俊章 1.Ms. Jennifer R. Towns美國聯邦調查局人權室主任 Mr. Boris Voyer(Advisor at MOFA to the Research & Planning Committee, 外交部設計委員會顧問)
阮文雄
(越南籍神父, Father from Vietnam)
2.黃怡君主任檢察官
Director Prosecutor(Taiwan)
場次五16:40~17:50
打擊人口販運策略
General Strategies in dealing with Human Trafficking
黃教務長富源 圓桌論壇 Round Table Discussion
(Mr. Brad Parker、曹爾忠委員、蔡清祥檢察長、移民署張增樑、勞委會莊國良先生、李麗芬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