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一審獲判無罪,其中法院認定特別費具實質補貼性質。法界人士認為,本案為指標性案件,檢察機關偵辦首長特別費案件應有統一見解,避免浪費司法資源。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判馬英九無罪,法院認為,特別費具實質補貼性質,其中以領據核銷的半數特別費,一經領據核銷,即屬因公支用事實已經發生而合法核銷完成,預算已經執行完畢,沒有剩餘款的問題,更不問實際支出情形。

中央通訊社於民國96年8月14日採訪李永然理事長,其表示法院採納法務部認為特別費是實質補貼的見解,特別費以領據核銷完成後就可加以支配運用,沒有繳回的問題,馬英九並沒有不法的認識存在,另外,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所指詐領財物,必須要施用詐術來利用會計人員,馬英九並沒有施用詐術,犯罪構成要件並不成立。

他並指出,台南地檢署偵辦台南市長許添財特別費案依特別費有實質補貼性質,予以不起訴處分,今天法院的見解與南檢相同,若已有如此的法院見解,檢察總長應要有擔當,在偵辦相關特別費案上統一見解,對過去歷任首長特別費案件作簽結處理,避免浪費司法資源,將歷史共業的特別費案在此作歷史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