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為因應社會變遷,且基於世界貿易組織(WTO)國民待遇原則,工作權益不應因為身分而有差別,故決定放寬「國民」認定範圍,將各類在我國取得合法工作權或居留權的外勞、大陸配偶、外籍新娘、港澳居民均納入「國民」範圍。

放寬對象共有六類:1、依法取得在我國工作的外籍勞工;2、與我國國民結婚,獲准拘留並取得工作的外國人;3、依法在台依親並取得工作權的大陸人士;4、依法在台居留的大陸人士;5、依法許可在台工作,取得華僑身份的港、澳居民及其配偶、子女;6、依法取得許可在台工作的港、澳居民。

勞委會明訂,若雇主因上述對象員工而有差別待遇,也構成「種族歧視」要件,依法可對雇主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2007年10月30日聯合晚報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