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部務會報通過《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現行中小學教師管教不當致學生身心傷害記小過的規定,改為體罰情節重大者記大過,若情節輕微可予以較輕的申誡處分。但老師若因體罰學生遭判刑,則依《教師法》不適任教師的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8年1月17日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