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第509號賦予新聞從業人員擁有新聞自由,最近軍方為調查鐽震案洩密,國防部軍事法院高等檢察署傳喚中時、聯合、聯晚三家平面記者三名記者出庭作證,引起極大爭議,因為記者即使受保護消息來源的職業倫理規範,但依法卻無拒絕證言權。

國民黨立委吳志揚等人連署提案修改刑事訴訟法第182條,增訂新聞從業人員準用拒絕證言的規定,但僅限於新聞從業人員與直接採訪對象間,而對於採訪內容仍需具結證言,以免因作證洩漏消息來源,使得媒體事業的公信基礎動搖。

(資料來源:2008年4月16日聯合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