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自民國87年11月頒布施行至今已10年,更於今年1月16日修正納入《刑法》刑期與鉅款「若蓄意虐待動物致死、重殘,五年以內再犯者,最高可處1百萬元罰款,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實際上,目前僅有1件確定判例,照顧生命協會發言人張立仁表示,警政單位應認真看待「虐待動物」這種事,切勿再置之不理,或以「自己去找證據」的答案敷衍了事。

(資料來源:2008年5月26日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