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用53年的「檢肅流氓條例」在治安與人權上皆引發極大的爭議,履次翻修後,仍3度被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2個月前內政部邀集專家學者討論,咸認「修不如廢」,且司法院、法務部、警政署及基層員警等都表達支持,故跨部會形成決議,預計明年1月底廢除該條例。
據警政署統計,若不論「檢肅流氓條例」前身,該條例施行17年來,共檢肅約1萬5千名流氓到案,警政署認為施行成效不錯。但由於該條例規定對於「品性惡劣」、「欺壓善良」與「遊蕩無賴」者,只要有祕密證人檢舉,即可提報流氓感訓,因此出現不少假證人檢舉,被誣陷入獄的情況。
條例廢除後該如何因應呢?其實大部分的流氓行為在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與組織犯罪條例中皆有規範,警政署除初步計劃強化上述法規外,還建議修改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加強查訪措施,並請檢察官對微罪部分加重處分,確實的配套方案將待新任警政署副署長上任後重新研議。
(資料來源:2008年7月24日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