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後,法院判出首件重要更生判決,一位罹患小兒痲痺的黃先生,獲法院同意債務本息打1.6折,欠下52萬,僅需償還8.3萬元,較外界預期2至3折條件更為寬鬆。

黃先生為身障低收入戶,94年時為籌「娶某本」,分別向台新、中信、大眾、富邦、國泰世華、聯邦等六家銀行借錢,欠債本息達64萬元,與銀行協商後剩52萬元債款,但後來因手傷開刀,生活費用支出增加,致無法按協商條件還錢。今年消債法上路,在法扶基金會的協助下,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認為黃先生無法還錢,確有「不可歸責於己的原因」,而其提出的更生方案誠實可行,故判決黃先生從原先525,147元的債務,可還83,034元即可。由於第一件判決具有指標意義,金融界預料對於銀行後續債協將有很大影響,可能衝擊消金銀行下半年的獲利。

不過,台新等六家債權銀行已有共識,預備對此提出更生抗告,並可能對黃先生在庭上的陳述內容提出司法訴訟。銀行公會主管表示,黃先生貸款時聲稱自己是「俊龍鐘錶刻印店店長,月收入3萬元」、「建龍鎖店,年收入五十萬元」等,之後在法庭上卻又說自己沒做過這些工作,坦承是為了取得貸款才填寫這樣的資料,而銀行可能會對其如此不實行為提出司法訴訟。

(資料來源:2008年8月5日中時、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