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滯留在台泰緬學生居留問題,內政部兌現部長廖了以先前「修法解決」的承諾,今天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修正草案。移民署表示,全案將循法制作業,由內政部函報行政院審議後,函請立法院修法。

移民署表示,依新增列條文規定,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直到去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入國之無國籍人民及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自泰國、緬甸地區回國就學,未能強制其出國者,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

新法規定,這些無國籍人民及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最近五年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期宣告者,不得申請居留。但所犯涉及與本人入出國(境)有關的行使偽造、變造護照,或冒用他人身分入國罪者,不在此限。

對於滯留在台泰緬學生居留問題,移民署表示,教育部及僑務委員會為執行僑教政策,每年赴泰國、緬甸地區招收僑生入國就學。但這批學生因無法取得泰國、緬甸國籍,或未以合法方式取得這些國家所發的無國籍人民旅行身分證明文件,而以購買假身分的真護照,或購買假護照方式來台就學、居留。

由於泰緬學生違法居留,或因居留原因消失,致使衍生滯留在台問題。為解決這些問題,內政部邀集教育部、僑委會、外交部、勞委會、法務部及健保局等相關機關研議後決議透過修法解決。 (資料來源:民國97年8月14日中央社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