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吳姓男子去年至前妻家探視12歲兒子,得知其沒去補習,吳姓男子欲翻書包找成績單,不料兒子出言頂撞罵「凶手、騙子」,吳男氣得掌摑兒子,並將他推倒、打腳,致吳童流鼻血,母子兩人堅持提告。

《民法》針對父母懲戒子女的定義極為抽象,並無明文規定,端視個案認定。法官審理後認為,吳姓男子的暴力行為已逾越為人父的懲戒權,依其依傷害罪判處50天拘役,緩刑2年。

(資料來源:2008年10月23日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