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師為當事人李廷鈞涉嫌違反《集會遊行法》第29條等事由擔任辯護人,就該事件當事人李廷鈞係準備期中考唸書較晚,去士林夜市買宵夜吃,經過案發地點,進去觀看。不久,警察即進行驅離,李廷鈞也打算離開,卻仍遭警方誤認為有「脫序」行為,而以「現行犯」逮捕。
本案李廷鈞與其他涉案人並不相識,牽涉本案確屬無妄,幸好本案有錄影可稽,本律師認為《集會遊行法》第29條係處罰「首謀」,而李廷鈞僅係一在學學生,其並無該行為;至於《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更不可能,本律師將盡全力協助檢方發現真實,俾求還李廷鈞清白。
同時本律師呼籲,警方維持秩序固然辛苦,但進行取締工作時務必本於嚴謹原則,俾免累及無辜!同時期盼台灣社會能早日恢復原有的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