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於法國史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院」所做出的判決,所有歐盟國家都必須遵守,其影響力甚鉅。日前歐洲人權法院裁決,英國政府儲存無犯罪紀錄者的DNA與指紋,違反其簽署的人權公約保障之私生活權利,並批評英國儲存資料「概括全體、不加區別」,下令英國須在明年三月前提出銷毀現有資料庫中相關樣本的計畫,或解釋必須保留部分樣本的原因。

依英國現行法律,個人的DNA與指紋資料可保留到死亡或滿百歲,只要曾經被捕,不管是否曾遭起訴、定罪或無罪釋放,都會留下DNA與指紋樣本,有時就連刑案受害者也會採DNA與指紋儲存。擁有自己立法機關的蘇格蘭,會在犯罪調查結束後即銷毀個人DNA樣本,而許多歐洲國家會允許暫存刑案相關的DNA,不過通常案件終結後就會銷毀,如芬蘭、瑞典、德國等。

(資料來源:2008年12月6日中時、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