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針對羈押法及其施行細則作出釋字第653號解釋,宣示不許受羈押被告對看守所不當處分提起訴訟的條文,已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要求相關機關應於此解釋公布兩年內檢討修正。
現行羈押法第6條第1項規定,在押被告認為看守所處遇不當,例如隔離、限制吸菸等處分,得向法官、檢察官、視察人員申訴;羈押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則具體規定申訴作業流程,賦予監督機關對申訴有最後決定權。
大法官會議認為,刑事被告受羈押後,除人身自由及因人身自由受限而影響之其他憲法所保障權利外,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其受憲法保障之權利,與一般人所得享有者並無不同。而申訴在性質上屬機關內部自我審查糾正的途徑,自與向法院請求救濟的訴訟並不相同,無法取而代之,故上述條文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部分,與憲法第16條規定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法務部矯正司表示,尊重大法官會議釋憲決議,將改進在押被告訴訟救濟制度,同時還會把監獄受刑人一併納入考量,通盤檢討羈押法和監獄行刑法等,將於明年2月前完成修正草案。
大法官形容本號解釋是「特別權力關係」的終結者,從公務員、學生、軍人到羈押被告,都不再因與國家、學校、軍隊、看守所間的「管理與服從」關係而剝奪訴訟權,大法官許宗力直指此為「人權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資料來源:2008年12月27日中時、自由時報、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