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於前年的台中市西屯區某國小謝姓男教師連續性侵4名男學童案,法官在去年依一罪一罰原則將謝師判處163年10月徒刑,合併執行20年徒刑,他現仍在看守所羈押中。

學童家長指出,校方在事發後一度想隱瞞事實,未在第一時間通報市府,一週後僅向上通報為「性騷擾案」,也未將之移送法辦,僅要求謝師簽署切結書與悔過書,並申請轉調他校,讓受害學童錯過第一時間心理輔導時機,直至學童家長向人本教育基金會求助,校方才依規定處理。家長們因此認為學校及家長都有責任,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要求賠償2千零2萬元。

台中地院審理後,法官首先認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得請求國家賠償;其次為,謝師任公立國小教師,應屬國賠法所稱之公務員,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被害人可向國家機關請求損害賠償。謝師利用學生對教師的信賴度進行性侵,造成學童心理難以抹滅的創傷,實非金錢所能彌補,且學校顯有監督疏失之責,遂依原告求償金額全數判准。這是全國第一起教師性侵學童,學校被判應負起國賠之首例。

到庭聆聽判決的被害學童家長,在聽到國賠成立的那一刻都相當激動,不過,皆表示再多的錢也無法挽回孩子受創的心靈,只希望讓所有學校引以為鑑,對類似事件勿再包庇,以免造成更大傷害。受害的四名學童中,其中三名都順利升上國中,努力走出陰霾,雖在校表現不錯,但對教師及成人有著不信任感,師生互動明顯不佳;另一名學童則封閉自己,不上課也不出門,甚至親子關係還一度緊張,尚未重建對人的信任,心理復建之路仍相當漫長。

(資料來源:2009年1月15日中時、自由時報、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