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中規定,對於律師前往看守所接見在押禁見中被告時,需全程錄音、錄影等,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654號解釋,宣告此類「監視」律師的部分條文違憲,包括羈押法第23條第3項及第28條,妨害被告在訴訟中的防禦權,且錄音、錄影所方應呈報檢察官或法官部分,應自今年5月1日起失效。

(資料來源:2009年1月23日聯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