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鳳山的29歲大陸配偶易華娟,因與隔壁店家黃姓店員起衝突,以東西丟擲對方,造成黃姓店員手臂輕傷,簡易判決易華娟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遭罰4萬多元後結案。易華娟懷孕後,申請回大陸時,居留證卻遭移民署沒收,並以「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5條「有事實足認有犯罪行為或有犯罪紀錄者,得強制出境」規定,要求她10日內離境,一年後才能再來台。

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則協助易華娟,以「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中的「懷孕5個月及產後2個月內,不得強制出境」,讓其得以暫留台灣。去年12月,易華娟產下雙胞胎,將於2月9日被迫離境,不捨與孩子及丈夫分開的她,與先生希望內政部、陸委會能考量其處境,撤銷強制出境命令。陸委會主委賴幸媛則允諾全力協助。

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理事長王娟萍表示,相較於外籍配偶須要犯罪判刑一年以上才能強制出境的規定,陸配不管犯多小的罪,即使是與人吵架被告誹謗成立,都可能被強制遣返,待遇明顯不公,陸配有受到歧視之嫌。

而對於此類「強制出境權力太浮濫」的問題,陸委會主委賴幸媛之前曾表示,希望未來在強制出境前先舉辦公聽會,藉此機制決定是否要遣返,而非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但這項改革遲未落實。

(資料來源:2009年2月5日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