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規定,台灣人民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不得再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另外,也對認養大陸養子女有12歲的限制,超過12歲者即無法申請來台。上述法令過於嚴苛,令許多陸配與親生子女無法團圓,更甚者子女在大陸無人照料,只能流落街頭。

陸配劉茜在5年前改嫁來台,其與前夫育有一子,撫養權歸前夫。不料前夫竟棄養孩子,已達就學年齡卻流落街頭行乞,去年因偷竊被抓到,遭公安在衣服上寫「小偷」二字,並遊街三天,劉茜知情後傷心不已,而現在的丈夫身體不佳,需劉茜在身旁照顧,便希望能將孩子接來台灣與之團圓。

不過,台灣對認養大陸子女的限制相當嚴格,法院以「不符法令」為由退回劉茜的申請,歷經一年的奔走仍是無解。曾退回劉茜申請案的士林地院公證處主任張滋偉,在仔細研讀過相關法律後,找出法規的不合理之處,他直指法律對收養子女設了不必要的門檻,有違《憲法》對人民自由的保障,及平等與比例原則,還剝奪法官在認可程序中對收養的裁量權。日前,劉茜經張滋偉的介紹,帶著陳情書到立院央求長期關心陸配人權的國民黨立委徐中雄幫忙。

徐中雄對法規門檻也直呼不合理,已在立院提出修法,將收養年齡限制由12歲調整為20歲,且收養大陸配偶親生子女時,不受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的限制。與劉茜相同遭遇的陸配不知凡幾,徐中雄表示,陸委會應儘速提出修法,也希望朝野能支持,扭轉這些陸配家庭骨肉分離的悲劇。

(資料來源:2009年2月24日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