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在將性侵案件被害人納入補償,在即將排入院會二讀時,傳出法務部擬排除《刑法》第227條,致部分家內性侵案件可能無法申請補償金,此消息讓勵馨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等婦團急得團團轉。
法務部表示,不少性侵案件被害人常引發嚴重的創傷症候群,其痛苦與影響不亞於重傷情形,故納入保護對象,補償醫療費最高40萬元、生活所需最1百萬元、精神慰撫金最高40萬元等。不過,法務部另考慮到《刑法》第227條,對未滿16歲者為性交者處以刑責,過往判例多半是因兩情相悅或援助交際而發生性關係,若國家給予這些「被害人」補償,實在說不過去,故列為排除條款。
婦團則表示,《刑法》第227條不乏有家內性侵案件,若排除,勢必有家內性侵受害人遭剔除。
所幸朝野協商時,法務部與民間團體達成共識,同意婦團之期盼,將所有家內性侵被害人納入補償。
(資料來源:2009年5月4日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