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器官仲介買賣日益猖獗,《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將修正並祭出重罰,對於器官仲介行為,不論是否醫療人員,最高可處1百萬台幣重罰;醫師即使只是協助開刀,醫師與醫院均要受罰,最高亦罰1百萬元。不論器官買賣的違法行為發生在境內或境外,只要是我國法律管轄者,都一律受約束。修正草案中也規定器官來源必須是「無償捐贈」,醫師與醫療機不得以「非無償來源」的器官進行移植。
此外,修正草案中除將可捐贈的器官定義擴大適用至細胞,另授權中央主管機可訂定器官分配辦法,以解決過去相關器官捐贈衍生的爭議,例如原本死亡之後,不可指定捐贈器官給家屬,有了此授權條文,主管機關可在合情合理的狀況下,處理這些問題。
(資料來源:2009年6月24日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