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於96年7月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調降身心障礙定額進用門檻,要求更多政府單位與企業聘僱身障者。
因此,自今年7月11日起,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數3%;私立學校、團體及民間企業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則以1%為最低門檻。推估這一波將可為身障者創造4,400個工作機會。
若義務機關未足額僱用,則須按聘僱不足人數,按月向各地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金額需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目前基本工資為每月17,280元。
(資料來源:2009年6月27日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