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次長黃世銘表示,法務部有意修改偵查中的羈押規定,目前偵查中羈押期限是2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一次2個月,擬改為可延押2次、一次1個月,雖總數4個月不變,但可讓法官多一次審核機會,以保障人權。

雖據統計結果顯示,一般案件平均羈押約45天即足夠,但有很多重大複雜的貪瀆或經濟犯罪案件,有時2個月仍無法查完,還是必須延長羈押,因此偵查期間的4個月總羈押期限還是有保留必要性。

(資料來源:2009年7月2日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