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通過「人體生物料庫管理條例草案」,希望能藉此規範人體生物資料的處理,解決相關紛爭。
草案中規定,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者以政府機關、醫療或學術機構、研究機構、法人為限;未經許可而擅自設立者,除要求銷毀其資料與檢體外,另處1百萬元以下5百萬元以下罰鍰。
關於生物檢體之採集(指自人體採集的細胞、組織、器官、體液等),參與者須年滿20歲,並有親自表示同意之能力;參與者享有「任意退出權」,可隨時要求停止提供生物檢體、退出參與或變更同意使用範圍。採集、處理、貯存或使用生物檢體的人員,均有保密義務,若有洩密情事,則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現行已設立的生物資料庫(如中研院生物資料庫),須在該條例施行後一年內補正程序,否則貯存的生物檢體及資料均要銷毀,違者處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中研院生物醫學研究所研究員兼「台灣生物資料庫」醫學遺傳組計畫主持人沈志陽對該草案大表樂觀其成,讓生醫研究有法令可依循,以避免批評,將全力配合「補正程序」。
(資料來源:2009年7月17日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