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趨勢,勞基法去年修改強制退休年齡,由60歲延後到65歲,原意是希望延後勞工遭雇主強制退休年齡,不料卻遭很多雇主變相援用,65歲以上高齡勞工反倒在求職時被雇主拒於門外,甚至連國營事業單位招考都以此設限。

勞委會職訓局特別為此發函規定,65歲只是規定退休機制,與就業年齡無關,若有廠商限制進用65歲以上勞工,無論公民營單位,除非另有相關法律規定,否則就算違反就服法「年齡歧視」規定,依法可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

職訓局強調,勞基法65歲強制退休規定,是指雇主要求勞工退休年齡,而非就業機會,雇主不能以此拒絕進用65歲以上的勞工,因此,若65歲以上高齡勞工想找工作,一樣有就業權。

(資料來源:2009年7月27日聯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