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中規定的虞犯有七種,包括經常逃學逃家、出入少年不當進入場所、吸毒或施打迷幻藥等。經常逃學逃家的少年虞犯,會被送進少年觀護所收容或少年輔育院施以感化教育,目前各地法院裁定收容的有36人、接受感化教育的有80人,法官審理少年事件,最長可將少年收容6個月,感化教育最長為3年。
高雄少年法院法官何明晃審理一件逃學少年案,該名少年經常蹺課流連於網咖、廟會陣頭、電子遊藝場,並與不良少年為伍,家人無力管教,學校也不願其影響同學,便將他移送少年法庭,但何明晃法官認為這名少年未犯罪,收容、感化制度未盡保護少年的目的,因此聲請釋憲。
司法院長賴英照日前新自舉行記者會,說明大法官作出第664號解釋,宣告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違憲,最遲一個月內失效,是首次針對保護少年人格權所作出的重要解釋。
賴英照與其他大法官在親自視察台東少觀所、基隆少觀所、桃園少輔院後,對於少觀所和少輔院因人力不足,收容少年就必須在週六、日兩天「關禁閉」,得枯坐設備不良的房間整整兩天,感到不可思議。因著賴英照和五位大法官的所見所聞,更加速釋字六六四號的誕生。
賴英照表示,國家應把逃學逃家的少年虞犯安置在適當的福利或教養機構,給予保護,並讓他們享有一般的學習及家庭環境。而現行的收容及感屬於「拘禁」,不符比例原則,更違反國家保障少年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的意旨,「彼亦人子也」希望藉著大法官解釋這個觸媒,促使社會為這些孩子投入更多資源。
(資料來源:2009年8月1日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