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娼妮妮(化名)依附的小吃店遭警方查獲,在接受偵訊時,她隨意向警方供稱從業八年,每天平均交易2位客人,每次交易8千元,老闆抽2百元。不料,國稅局竟從該份筆錄計算出她年收入上百萬元,依個人所得稅級距計算,得課13%的所得淨額,加上漏報的所得超過25萬元,又應納稅額在1萬5千元以上,依最高核課上限7年,連罰金加總近百萬元。
妮妮泣訴「我若有一百萬,何必來賺這皮肉錢?」私娼是否真的要課稅?雲林虎尾國稅局肯定的解釋說,據所得稅法規定,娼妓係屬不正當營業,原在取締之列,所以不予課徵個人所得稅;不過,若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又受雇於人,就得課個人所得稅,而遭查獲的雇主,也得繳交營業稅。
律師吳炳輝建議,當事人應趕緊把握時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覆,否認警訊筆錄供述,若再不成,可提起行政訴訟。他強調,就如同自白不能做為定罪的唯一依據,當事人若否認並提出申訴,國稅局就得負舉證責任,因核課稅是用推估認定的,往往與事實有差距,國稅局必須證明當事人確有那麼多所得才行。
(資料來源:2009年8月7日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