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重建預算以1千2百億元新台幣為限,將由行政院設置的「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主導重建工作。
條例中明定,災區居民自用住宅經政府認定因颱風毀損、不堪使用,由原貸款金融機構承受該房屋或土地,最高以年利率2%予以補貼;災區農地、漁塭貸款擔保品全損或滅失者,得由金融機構承受貸款餘額,並由政府補助金融機構承受金額最高8成;對因風災致營運困難的企業產業進行紓困,規定災前及災後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償還經金融機構同意予以展延,周轉金最長是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至於展延期間的利息損失,由中央執行機關補貼金融機構。
在安置災民土地方面,符合環保政策,經土地使用、地質、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及水利等機關會勘,認定安全無虞後,有關土地變更、開發事項,不受都市計畫法相關法令限制。備受爭議的「遷村條款」依舊入法,規定中央、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慮或違法濫建的土地,與原居住者諮商取得共識,得畫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並給予適當安置。
立院臨時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行政部門應於一個月內提出國土復育條例。
(資料來源:2009年8月28日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