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8月份上路,法定雇用身障者門檻降低,雖繳納補助金就不違法,卻未必能為身心障礙者創造適合的工作機會。
舊法規定私人企業滿100人須進用1%身障者,公家機關滿50人就要僱用2%;新法實施後,私人企業每67人就要僱用1%,公家單位則是34人就要進用3%,未僱用足額身障者,每不足1人,每月要繳1萬7280元的差額補助金。
新法上路後,以台北縣政府為例,義務機關不合格率由10%增至17%,全縣有315個機構未足額,以私人企業占多數。北縣勞工局身心障礙就業輔導科科長吳仁煜表示,多數企業都有意用僱用身障者,但部分身障者能做的工作早已外包,而有些企業總機或行政職也要求須具備外語能力,因此業者也反映,真正能適合身障者的職缺並不多。
(資料來源:2009年9月18日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