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清廉舉世稱譽,在國際透明組織發表的國家清廉度報告,往往是名列前茅的國家。其實在50年代時,李光耀領導的「人民行動黨」執政以前,新加坡貪汙橫行,貪汙腐化甚至是由上至下的普遍現象,連機構小弟發放申請表也要收小費。
1959年,李光耀帶領的「人民行動黨」以清廉政府牌在大選中獲勝,立刻制訂各種反貪腐條例,1963年總理公署接管效果不彰的「新加坡貪汙調查局」,賦予其極大權限,只對總理一人負責。此後,新加坡反貪慢慢走上軌道,終至成為清廉模範生。
新加坡的反貪成就,並非僅是外界簡單解讀的「高薪養廉」,而是有賴於一整套相當綿密的作法,層層節制公務員趨向貪汙腐化的可能,使得反貪成為一種習慣與文化。
新加坡的反貪措施,有些嚴密到可能會被抨擊為違反人權。例如在挑選高級公務員時,除了先考察其能力外,選定後會派人跟縱,觀察日常作息、交往對象,確定該名公務員人品完全沒有問題後,才會作出決定,以杜絕高級公務員腐化、造成上行下效的可能。此外,還有「公務員日記制」的規定,公務員必須記錄自己的公私活動,再由監督部門審查,若有隱瞞造假情事,立即處罰。
新加坡有個「公基金制度」,每人每月工資的18%,加以單位給予的22%補貼,共40%作為公積金儲存,職務越高、工齡越長,公積金越優厚。一旦發生貪汙情事,不只受刑事處罰,其所累積的公基金也會全遭沒收。
(資料來源:2009年9月29日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