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事訴訟法》對逮捕、拘提或相關的強制採取尿液處分,由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負責執行,卻無相對的救擠程序,即使在執行過程中違反規定,致侵害人權,仍無法投訴。為改善此情況,提高司法人權的效益,司法院將修正《刑事訴訟法》,由法院管理,並明定相關救濟機制。

現任花蓮高分院院長劉令祺曾在刑事廳廳長任內參與刑訴法草案研修,他表示,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是刑事訴訟程序中必須貫徹的基本原則,若執行逮捕、拘提或強制採證,必須注意維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身體及名譽等。修正草案有兩項變革,一是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於逮捕、拘提時明向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說明逮捕或拘提原因,以保障人民的防禦權;另一項是賦予不服該等公務人員的執行行為的人民,有權可聲請法院救濟,法院收到合法聲請後,會先限期責令該等公務人員所屬機關提出報告,經審查後,若認聲請的理由正當,則會撤銷該等執行行為。一旦撤銷執行行為,則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蒐證所取得之資料,可能會在審判中被排除。

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定於本會期函送立院審議,若能順利完成修訂程序,將能確實保障人民,並促使檢察事務官及司法警察於執行職務時,能遵守正當法律程序。

(資料來源:2009年10月16日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