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將提「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擬規定情治機關僅能在24小時內暫時禁止當事人出境,超過時效須先報請檢察官訊問;因國安局放棄,所以情治機關範圍只有調查局和警政署。

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未授權國安局等情治機關有限制出境權,但子法「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國安事件及內亂、外患等案件,國安局、調查局及警政署有權對涉案民眾限制出境。內政部認為子法明顯逾越母法,因此決議修改。

法務部指出,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限制民眾出境前,必須先訊問當事人,但「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卻給情治機關可不經訊問就限制民眾自由的權力,實非民主國家之常態,也有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和比例原則的意旨。

修法後,是否會對辦案造成衝擊?基層調查官指出,若犯罪嫌疑人涉案情節重大,須限制出境時,大多會呈報檢察官核可,由檢方做強制處分,故修法對於辦案不會有太大影響,但情況緊急時,仍須立即限制出境,盼修法能有完整配套措施。

(資料來源:2009年12月9日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