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再發生父母為保險金而殺害子女的人倫悲劇,立法院三讀通過保險法修正案,將「兒童保單死亡給付」由14歲修改為15歲,即15歲前死亡的兒童被保險人,只能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費,不能再領取2百萬元的喪葬費,15歲以後才給予死亡給付。新法並不溯及既往,法案三讀前賣出的保單,未滿14歲的兒童死亡、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被保險人,仍可有2百萬元喪葬費用給付。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後條文,被保險人在15歲前死亡,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費(利息由主管機關另定),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15歲後則視同一般保單,可予死亡給付。

新修條文中,年齡由14歲改為15歲,主要是考量到勞工保險條例有關最低工作年齡,及國民教育法義務教育年齡為15歲的規定。另,被保險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能力時,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無效,但其喪葬費用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根據目前財政部公布的扣除額為一百一十一萬元,一半則為五十五.五萬元。

避免兒童保單發生道德風險,律師陳長文是「兒童死亡保單」修法除弊的重要推手,他表示,即使為保險金狠心殺害子女的案例不多,但一發生就是一條人命,絕不能讓孩子冒險。行政機關願意重視他提出的問題,加上媒體關注,並大幅報導,才能有今天的修法成果,這是立法、行政、媒體共同努力的結果,也是法治社會的進步的表現。

(資料來源:2010年1月8日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