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將企業「轉讓」不再列入合法解僱勞工事由,未來除非企業合併確有精簡人事必要,否則未經勞工同意,不得再先裁老員工、合併後補進年輕便宜勞動力等不當作法。

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林佳和表示,現行勞基法規定,企業不論盈虧,只要「轉讓」,資方就可合法解僱,世所僅見。過去幾次具爭議性的合併案,企業主一面與買方商定留用員額,資遣年資高、薪資高的老員工,同時又對外招募年輕、薪資低的勞工來進行相同業務,也都是因現行法規容許而引發的問題。修法後,若企業真有「虧損」或「業務緊縮」等原因必須裁減人力,可循修正後的勞基法第11條,合法與勞工終止契約。此次修法,只是讓解僱回歸合理途徑,歐洲30年前就已制定營業移轉令,用來規範此類問題,早就是世界潮流,台灣現在才準備修法,其實已落後很多了。

不過,即使勞基法修正,但現行企業併購法未一併修正,企業仍得依據規定,經新舊企業商定留用員額,勞基法的新規對於適用企業併購法的企業而言,形同虛設。台灣勞工陣線協會祕書長孫友聯要求,勞委會應再與經濟部協調,將企業併購法一併修正,避免日後適用可能出現特別法排除普通法的問題。

金管會則對勞委會新修法表示,從「實質效益」和「國際經驗」兩方面來看,以法律條文規範併購後不得裁員,顯然並非很恰當的方式。在實質效益方面,即使法律條文做出合併後不得裁員的規定,企業仍可透過各種方式,來達到裁員效果,此番保障方式,無疑形同具文而無效益;國際經驗方面,金管員以主要國家企業併購過程指出,尚未看過有透過法律規範來強制保障員工的案例。因此,勞委會新修正的草案能否實施,恐還有爭議性。

(資料來源:2010年1月12日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