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成釋字第670號解釋,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規定,因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而受羈押者,即使最後無罪確定,也不得請求冤獄賠償,此規定有違比例原則,宣告違憲,相關機關必須在2年內完成修法,否則將失效。而先前聲請冤賠,依此規定駁回確定者,仍無法適用未來新修正的冤賠法獲得冤獄賠償。

大法官會議指出,冤賠法原規定並未斟酌受害人受羈押行為,是涉嫌實現犯罪構成要件或妨害、誤導偵查審判,無論受害人被羈押可歸責程度的輕重及羈押所受損失大小,一律排除全部的補償請求,有違比例原則,應自公布日起兩年內失效。

法界人士表示,該釋憲案對人權維護有重大意義,未來檢方聲請羈押,證據必須更完備,起訴後檢方還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要讓涉嫌人判有罪,否則若違法羈押,國家要賠償,還要追究檢察官的責任。

(資料來源:2010年1月30日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