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大法官670號解釋修訂《冤獄賠償法》期使冤獄不再!
從兩公約、憲法、大法官解釋探討我國司法冤獄賠償與求償問題研討會
當鄭文堂導演透過「眼淚」這部電影,企圖喚醒社會對於刑求與冤獄問題的重視;當江元慶透過「流浪法庭30年」這本書,刻畫出台灣司法史上歷時最長的訴訟鬧劇,以及三位老人的悲慘遭遇;鮮明呈現台灣冤獄問題的嚴重性。中國人權協會特別於3月27日上午9時假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國際會議廳舉辦「從兩公約、憲法、大法官解釋探討我國司法冤獄賠償及求償問題研討會」,邀請到司法院長賴英照、多位大法官、司法學術及司法實務眾多專家共同研商,希望替台灣的司法制度改革,以及冤獄受害人權益保障,提供最實際的推進動力!
《冤獄賠償法》自民國48年公布,歷經四次修正,逐步擴大其適用範圍,並且提高死刑執行賠償金額,看似對於受害人的保障更為周延;然而縱使最後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想要得到冤獄賠償卻也絕非易事。主因在於《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受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者,不得請求賠償。法院動輒以聲請冤獄賠償者遭受羈押是因自己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所致而拒絕賠償,損害冤獄受害人權益。
大法官會議於今年初做出第670號解釋,認定《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並未考慮受害人的責任輕重、損失大小,一律不賠償,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有違,進而宣告違憲,以保障冤獄被害人得到合理補償的機會。惟《冤獄賠償法》相關條文雖被認定違憲,但冤賠案件在修法完成前已駁回定讞者,無法適用新規定,如釋字670號的申請人,「第一銀行押匯弊案」的主角竟無法援引該號解釋獲得國家賠償,引發各界質疑。有鑑於此,中國人權協會特別舉辦本次研討會,期望與主管機關、學者、專家共同集思廣益、配合「第670號釋字」以及「兩公約」人權保障精神,針對《冤獄賠償法》進行通盤檢討,企盼司法單位以法為規,冤案不再!
中國人權協會李永然理事長呼籲:「堂上一點硃,百姓千滴血!」司法機關的任何一個決定,對於一般百姓的人生均會產生極其重大的影響,希望司法人員能夠以最慎重的態度來執法、用法。李永然進一步以「法庭流浪30年」書中三位主角故事為例,「第一銀行押匯弊案」由民國68年開始纏訟,開啟了漫長的司法戰役。這一案件歷經高等法院12次更審、99位法官參與審判之後,終於在民國96年獲最高法院判決無罪定讞,算算時間,已經28個年頭過去,三名被告的銀行主管從壯年一路纏訟到白髮蒼蒼的老者,人生有一半的時間都在法庭中度過;司法所帶給他們的,不是公理與正義,而是「審判未決」的折磨與「犯罪者」的標籤;更令人不勝唏噓的是,一件官司竟然耗盡了三個寶貴的人生。
李永然理事長認為,受害人在羈押期間不僅是自由被剝奪,家庭、職業、生計都受到阻礙,對於其名譽等人格權更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更要面對排山倒海的輿論壓力。爭訟多年終於獲得平反,卻又在冤獄賠償中不得其門而入,受害人對於司法的失望可想而知。
應邀出席本場研討會的司法院院長賴英照致詞表示,司法院大法官重視冤獄受害人的權益保障,一再透過解釋闡明憲法保障人權的意旨,司法院現正依大法官解釋意旨,通盤檢討冤獄賠償法制。賴英照院長並已指示司法院刑事廳成立專案小組,加速研議相關議題,邀請廖義男前大法官擔任召集人,聘請審、檢、辯、學各界專家學者組成研修委員會,通盤檢討冤獄賠償法制,務期使冤獄賠償法制更為完備,以貫徹憲法保障人權的意旨。
立法院長王金平於書面致詞中表示,「冤獄賠償」可以說是被告或收容人獲得正義的最後一塊基石,在經歷長時間的精神壓迫及輿論壓力之下,被告為捍衛自己的權益纏訟,最終獲得平反。其中倘若因司法機關的行為造成了冤獄,自然應該給予相當的賠償,以彌補被告或收容人之損害!而「冤獄賠償」更重要的意義在於,督促整個司法體系應審慎從事司法行為,尤其是對於羈押、收容等涉及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更應謹慎處理,以保障人民權益。
協助舉辦本場次研討會的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陳俊卿指出,舉辦這一場研討會的目的,不是要藉此批判或指責法官或司法院,只是懇切的希望在位者能知道,司法錯誤所造成人民的苦痛,不是金錢所能補償的,求償制度也不是一種報復的措施;而是希望透過有效的求償,讓有權者能確實的自我反省,不要再犯同樣的錯誤,浪費國人的納稅錢。企盼政府以民為本,以法為規,正義得以伸張,人權得以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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