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鍾德樹在三年多前由槍口下撿回一命,先後於95年12月8日、14日兩度聲請釋憲,皆不被受理。而在近日死刑存廢、執行與否的風波後,再於本月15日第三次聲請釋憲,並要求補充解釋死刑不違憲的大法官釋字476號解釋。另外,鍾德樹還主張,其死刑有隨時受執行的危險,本案有重大急迫性,應在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暫時停止其死刑執行。

鍾德樹主張,法院判其死刑所適用的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及刑訴法第388條,在第三審不適用強制辯護與指定辯護的規定,都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生存權、平等權,並違反比例原則。

司法院大法官在審議後認為,鍾德樹重覆以同一事由第三度聲請釋憲,並沒有提出死刑規定在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的意見,僅以個人主觀認知,認為刑法死刑規定不當;而最高法院對鍾德樹的死刑定讞判決,並不適用大法官釋字第476號解釋,鍾德樹依法不能針對該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也非最高法院判決所適用之法律,亦無法針對這條規定聲請解釋。因此,鍾的聲請事項,皆不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規定要件,故以理由不足,決議不予受理,同時一併駁回聲請暫時停止執行死刑的暫時處分。

(資料來源:2010年3月27日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