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審查二次金改善後條例,主要提案人邱毅認為,二次金改許多金融購併案有諸多不法弊端,金管會卻堅持要等到三審定讞後才處分,有違公平正義。由於過去金融弊案三審定讞的時間非常久,必須另立條例來為二次金改相關弊案善後,明訂二次金改不當取得股權的善後處理方式,包括解任經理人、限期處分股票、限制董事席次和恢復原狀等。金管會主委陳冲表示,此條例賦予行政機關司法權,恐引發憲政爭議。財委會最後決議,金管會於一個月內提出對案,擇期再審。

依據行政院二次金改檢討報告,牽涉到違法或不當取的併購案共有三起,包括台新金併彰銀、開發金併金鼎證、中信金插旗兆豐金。中信金插旗兆豐金已回復原狀,另二者的未來處置仍有相當大變數。一旦此善後條例過關,兩起併購案很可能必須回復原狀,對公司、員工、股東都有極大衝擊。若金管會版本過關,可能只對合併案做部分限制。

金管會主委陳冲認為,任何善後條款都應尊重立院,並在五權憲政體制下進行,若根據立委所提的善後條例,等於行政機關同時有「形成之訴」(改變現有法律關係)及「給付之訴」(請求返還物件或權利)的權利,威力太強。而違法事實的認定機關應由法院負責,且違法事實跟併購案的股權也不全然有關,若買賣已完成,回復股權有相當的困難度,甚至可能干擾公司正常運作,反而對廣大投資人有害。

(資料來源:2010年4月2日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