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紋室廖哲賢主任、王光全組長、林榮暉巡官,連同社團法人台灣失智症協會湯麗玉秘書長於民國99年4月16日下午3時30分拜會中國人權協會。

本會由副理事長蘇友辰律師、法律服務委員會主任委員林振煌律師、委員李宜光律師以及秘書處李佩金主任共同接待,商討失蹤協尋指紋建檔相關事宜。

本會認為指紋卡經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以平日自行保管,於當事人失蹤時,由其法定代理人或一親等親屬提交受理報案之警察機關,轉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建檔、比對之方式,符合手段及協尋失蹤人士目的之正當性。惟建議指紋卡除由當事人保管外,亦應由社福單位留存一份,以利擴大失蹤人口之協尋。另外警察局指紋室於協尋任務完成後,亦應確實將所建檔之指紋刪除,不得為其他非目的性之使用,以保障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