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修正「勞工請假規則」並經公告生效,將安胎假及罹癌門診都計入「住院病假」,請假時間由1年30天增為2年內1年。安胎假證明則不限區域等級醫院及診所,也不限科別醫師,引發「道德風險」疑慮。

由於城鄉醫療資源差距很大,考慮偏遠地區勞工無法赴公立或區域級以上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或偏遠地區可能沒有婦產科醫生,勞委會在邀請衛生署及專科醫學會及學者專家研議後,決定不限醫院等級、不限科別醫師,皆可開立安胎假證明。但不設限科別的規定可能成為最大的法律漏洞,若有人找熟悉的家醫科或擔任醫生的親友開立安胎假診斷,勞委會表示,雇主若有疑義,可要求證明文件,實施後如果有問題,也可考慮進一步規定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增訂「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等於有需安胎休養者,最長可請一年,但無給薪,對企業主並不會增加負擔。

(資料來源:2010年5月7日聯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