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初審通過《教師法》第14條之3修正案,未來涉性侵教師在停聘期間,將不給薪,不像現在依然可領半薪,但日後若調查還給教師清白,依法回聘時,可補發停聘期間的全部本薪。

而為避免學校對狼師有「師師相護」、「家醜不外揚」或企圖私了,只請狼師轉校的情況發生。立院也同時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6個月內提出修正草案,增列校長、主任因故意或過失隱匿事證、不通報、假報或延遲通報,應負刑事責任。

(資料來源:2010年5月20日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