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在立法過程中引起不少爭議,法務部特舉行公聽會,邀請傳播學者及媒體代表就個資法中有關「公共利益」的法律概念表示竟見,以求妥審修訂施行細則。法務部預計在半年內完成施行細則,並建議行政院給予相關業者一年至一年半的緩衝期,讓業者能有依循規範。

學者指出,公共利益必須就動機、行為或範圍界定,判斷標準包括:個資是否屬新聞報導必要範圍,報導有無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新聞報導是基於報復或私人恩怨而為等。

媒體代表認為,公共利益是指大眾傳播業者基於公益目的而報導新聞時,得免除告知等責任;而公益目的指的是報導動機須符合公益,而非指報導內容,規範非常明確。一旦報導內容違法侵權,民刑法或兒少法等相關法律都有處罰規定,毋須另為限制規範。

(資料來源:2010年6月8日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