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將修訂「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將固定或定期在校園內工作的人員,如保全、廚工、影印機維修人員及交換學生等都納入,且明訂申復機制,當事人、被害人若不服處理結果,可提申復,啟調查。

該準則規定,校方在媒體報導案件後,應主動詢問被害人有無申請調查的意願,如被害人不想申請調查,就由校方的性別平等委員會出面檢舉,啟動調查程序,且調查期間也要尊重被害人意願,避免造成二度傷害。若加害人或被害人對處理結果不服,新修正的準則也將明訂申復處理程序,當初的調查小組及權責單位成員都應迴避,以求公平。

而為被護弱勢被害人、鼓勵勇於檢舉、提高作證意願,校方可視個案情況,決定是否對被害人身分保密。但若被檢舉人不知受害人身分就無法答辯的情況下,校方可告知其身分,但必須先警示禁止被檢舉人騷擾或報復被害人。

(資料來源:2010年6月28日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