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品種根據的國際公約版本不同,我方採1991年新版,陸方則用1978年舊版,因此即使台灣農產品種前往大陸註冊,大陸農民仍可種植並採收獲利,反觀台灣農民就無法種植及販賣大陸的農產品種。

兩岸擬簽「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學者因此質疑台灣農產品不能受到保障,陸委會副主委對此指出,兩岸品種權根據的國際公約版本的確不同,兩岸簽署智財權協議後,就能形成一溝通平台,可要求對方修正,選擇適用新版的國際公約,或在品種保護上要求大陸做出更多認證,以確保台灣農產品種權及農民權益。

(資料來源:2010年7月6日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