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去年5月,對於中天電視提出的董事長及董監事變更案,以聽證會方式作成許可及4款附件裁量規定,中天電視不服,向法院聲請撤銷該附件決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宣判,NCC敗訴,其原處分所附附款的規制性決定,應予撤銷。

NCC對中天董事長及董監事變更案作出的附件規定為:
1.中天與中視公司法人董事、監察人代表不得兼任,兼任者應於3個月變更;
2.中天與中視公司部門經理以上人員不得兼任,且廣告、業務與節目部門需獨立、應獨自設立自有攝影棚,並不得有節目聯合招攬情事;
3.中天成立倫理委員會,且每3個月定期在網路公布委員會對節目內容自律的報告。
4.原告各類頻道應各自設置獨立節目編審人員,並在3個月內提出內部流程管制管控機制的改善計畫。

中天認為,按行政程序法規定,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的目的,並應與處分的目的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但NCC原處分各附款及待改善事項的內容,卻無任何法源依據,且與原處分係確認變更後負責人是否符合法令資格要件的目的,無正當合理關聯,而屬違法且有不當連結的情況。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NCC在個案添加附款的必要性事實尚未明確的情況下,遽行對中天電視作成附款的許可營業處分,並不合法;中天電視訴請對附款部分加以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由NCC依法院判決的法律見解重為事實調查,另為適法處分。

(資料來源:2010年7月15日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