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主法》的生死抉擇與衝突化解(蘇友辰)

更新時間: 2019/10/26 05:00

在人口日益老化衝擊下,號稱亞洲第一部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病人自主權利法》(簡稱《病主法》)終於在今(2019)年1月6日正式上路。前此,只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下稱《安寧條例》)讓末期病人擁有拒絕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權利;而今《病主法》更擴大適用範圍,一旦面臨疾病末期、不可逆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及經政府公告之重症等5種臨床條件時,醫師得依當事人預立醫療決定,執行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以保障其善終權益與減少無效醫療的支出。
其中「其他經政府公告的重症」適用疾病,終於在24日定案,衛福部昨公布漸凍人等11種少見疾病納入《病主法》,11月中旬將正式公告上路。

病主安寧扞格待解

根據上個月消基會調查指出,目前醫療院所預約諮商時間至少要1個月至半年以上,以及諮商費用未納入健保給付等,認為政策仍不夠完善。不過,病人預立醫療決定等於是簽下「生死狀」,是決定在臨終時,是否要以醫療介入方式繼續延長生命,抑或是選擇善終並獲得緩和醫療照顧的大事,需要當事人與家屬慎重討論,對諮商溝通品質的要求應比「隨到隨諮商」的服務更為重要,無法用一般消費常理來看待。
更值得注意的是,《病主法》實施後仍有許多關涉病人生死抉擇的衝突待解。例如:病人想善終,於陷入不可逆昏迷時,雖事先簽了預立醫療決定書,但家屬卻要求醫師急救到底。此時不救,擔心造成醫療糾紛,甚至暴力相向;救下去,卻又違反病人意願,讓醫療人員陷於兩難。
對此,《病主法》第14條第5項規定:「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條規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因此所生之損害,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且違反病人預立醫療決定者外,不負賠償責任。」因此,在病人自主原則的前提下,透過立法來保護協助病人善終的醫療人員免於受到法律責任的追訴,以減少陷入前述困境及產生後遺症的機會,殊值肯定。
其次,曾有律師投書《蘋果》指出,《病主法》與現行《安寧條例》適用上有許多重疊之處,可能產生適用上優先順序的抉擇難題。例如某甲於意識清楚時,事先依據《病主法》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某乙。嗣後,甲不幸罹癌成為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時,最近親屬丙依照《安寧條例》第7條3項規定出具同意書,要求醫院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但乙則要求醫院必須施行心肺復甦術,此時應以何人的意見為主?不無疑義。
惟依照《病主法》規定,不論是「預立醫療決定」或「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都須事先用「書面」方式簽立,除做為依據和佐證外,主要目的即在於使當事人慎重思考,其程序較為周延;且《病主法》為後法,當然應優先前法適用之。不過,此項扞格之處,未來仍有待修法,或由主管機關衛福部於日後作出相關解釋,以杜善終重大爭議。
末者,《病主法》的實施可望使尊嚴善終權利獲得實踐,其重要精神是「尊重病人醫療自主」,尤其預立醫療決定須經過嚴謹且詳細的諮商,更應尊重病人的想法。為避免日後發生衝突,進行諮商時,果能在主管機關認可的醫療團隊指導下,事前讓意願人、家屬和醫療委任代理人就善終意願作充分溝通與對話達成共識。若臨床上仍發生前述意見相左情形時,筆者建議先由醫院內部主動召集家屬會議尋求調解,以促進醫病關係和諧,而免於面臨生死兩難抉擇,有違《病主法》保障善終的良法美意。
全文刊載於蘋果日報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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