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殺警案之一審判決論我國末來司改之取向


最近期間嘉義地方法院判決一件殺警案件,合議庭判決本案被咎無罪,已引發社會各界之爭論,有的認為法官只依據一次醫師鑑定被告已心神喪失是否判決準確,有的主張上訴,有的主張修法改進司法判決制度,引進陪審制、參審制、或兩制並行實施、視實施結果再做必要之修正,有的主張採行日本的裁判員之制度…….,一件殺警案之司法判決引發國內各界人士如此激烈的反應,可見我國司法改革工程已是當前各項改革工作中重中之重的重大議題,否則又如何重拾社會大眾對司法之信心呢?其實世界上很難找出一個十全十美的制度,司法審判制度亦然,所謂陪審制、參審制、或是日本的裁判員制度等皆各有其各自採用國家之歷史文化背景及其所發揮的審判功能,我們強行論斷其優劣,只能說採用當中那一種審判制度較適合當前我國的國情文化背景,適用起來較為管用,讓主審法官認事用法較能符合論理與經驗法則,亦就是讓法院之判決不但能依法認事用法判決,且不會遠離一般社會感情太偏太遠,若以這個層面而言,無論是採用陪審制或是參審制皆各有其優點特色,但參酌我國之國情文化背景及多年所進行的司改情況,我個人之淺見,參考日本所採用之裁判員制度再加以採用我國多年之司改意見,如此方是較為適宜之方式,因為日本亦曾採行英美式之陪審制但並末達成其司改之預期效果,最後經內閣會議決定採行具有陪審制與參審制兩種制度之優點的(日本裁判員制度),歷經九年的司改歷程,一面實施改進,一面向全國民眾做全面性之宣導,歷經九年而司改達標,落實司法主權在民,國民參與司法審判之理想新境界,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殊值我們參考借鏡。

黃炎東教授撰。2020年5月11日(本文作者黃炎東教授:歷任台大、警大憲法教授35年,國立中山大學兼任研究人員、崇右影藝大學法商專題講座教授、副校長暨財經法律系主任、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榮譽講座教授、法務部法官訓練所(法官學院)法學講座、考試院司法人員暨警察人員考試典試委員、美國德州大學奥斯汀分校政府系客座學者、日本東京大學(日本裁判員制度)客座學者、中華人權協會憲法與國家發展委員會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