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於1787年制定第一部成文憲法的國家,並於1789年開始實施,這部憲法條文開始只有7條,後來增修27條,為何其立國二百多年僅憑34條憲法條文治國而其國力一直是維持顶尖強盛的國家呢?其民主憲政之所以能運作顺遂,除了國民無分朝野全民皆能具有守憲守法保障人權之優質素養外,其中最大的關鍵因素乃在於其聯邦最高的大法官們皆能效法约翰馬歇爾首席大法官在主審馬伯利vs.麥迪遜審理司法案件,能嚴守美國憲法公平、公正、超越黨派,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充份發揮「違憲審查權」之功能,即使是貴為美國的總统,其所發布之命令,若違背了憲法,往往也會被聯邦大法官宣判為違憲而失效,若是國會經參眾兩院已通過之法律若有違背憲法,亦會被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無效的,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依法雖然是由總統提名經國會議員同意任命之,但他們當了大法官之後就嚴守憲法之誡命,依據憲法規定,超越黨派,獨立審判,且美國的大法官是終身職,做到九十多歲者大有人在,美國這一具有優質的違憲審查權之運作及大法官任用之制度,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似可参考借鏡之。

(本文作者黃炎東教授,歷任台大教授、警大教授、崇右影藝大學副校長兼財經法律系主任、講座教授、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榮譽講座教授、美國德州大學奥斯汀校區政治系及日本東京大學(日本裁判員制度之研究)客座學者,中華人權協會憲政與國發展委員會主委、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暨台灣商業聯合總會顧問) 2020(民國1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