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美國與中共在南海問題的針鋒相對,以及南海周邊國家紛紛主張擁有南海主權,加上設於荷蘭海牙的聯合國常設仲裁法院宣布受理菲律賓提出的南海爭議案,有關南海諸島爭議最近再度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不過,不論是從歷史地理、憲法、國際法,或者國家利益的觀點來看,南海的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和東沙群島及其周遭海域的確均屬於中華民國的領土及海域。

南海即是所謂的南中國海。海中散佈數以萬計的島(island)、小島(islet)、岩礁(rock)及珊瑚礁(coral reef),自古以來即是豐富的漁場。南海盆區東西距離約850浬,南北距離约1500浬,涵蓋的海域面積為350萬平方公里。南海諸島即位於這個由台灣島、海南島、中南半島、蘇門答臘島、爪哇島、婆羅洲、菲律賓群島之間所圍成的盆區內。南海諸島包括四個主要島群:東沙群島(Prates Islands)、中沙群島(Macelesfield Islands)、西沙群島(Paracels Islands)、南沙群島(Spratly Islands)。早在二次世界大戰之前,南海諸島就因其戰略價值及豐富的磷礦,而引起中、法、日三國的爭奪,戰後更因據稱蘊藏豐富的原油,造成鄰近國家的覬覦。

南海諸島嶼及其附近海域自古以來即為我國版圖。二次世界大戰時,日軍曾揮軍南洋,佔領南海諸島,戰後,根據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波茨坦宣言等,南海諸島歸還中華民國。民國35年,中華民國派遣軍艦到南海立碑,而各國均未提出異議,由此可知,南海諸島及其鄰近海域的確屬於中華民國。

由於南海因蘊藏原油,海洋資源豐富,且是往來印度洋及太平洋的航空、航海必經要道,戰略地位重要。國際法知名學者丘宏達曾表示,這些島嶼本身可以有領海並且可以主張沿島的大陸礁層,在將來可以探勘其大陸礁層下的資源。因而,不僅中共在其所佔島礁積極進行填海造陸的工程,越南及菲律賓也聲稱擁有南海的主權。最近情勢發展,菲律賓在2013年1月把與中國在南海的主權爭端提交聯合國常設仲裁法院,希望通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尋求解決。2014年3月30日菲國進一步以電子檔向聯合國常設仲裁法院遞交長達4000頁的分析和證據資料,批駁中國在南海提出的主權要求,正式把中菲南海爭議提交國際仲裁。雖然菲律賓正式向國際法院提出仲裁,但中共提出反對,不承認仲裁。儘管如此,聯合國常設仲裁法院於當地時間2015年10月29日宣布,菲律賓2013年針對中國提出的南海爭議仲裁案,法院擁有管轄權,將受理此案。

在南海主權爭議事件中,其實,中華民國本就是當事人之一,我國必須要在南海主權問題上表達堅定的立場,同時積極爭取國際話語權,以免因默不作聲而被其他國家邊緣化,遭到不利結果,損及國家利益。

本文根據中華民國一直以來就非常重視南海諸島及其海域主權的事實,以下分從歷史、中華民國憲法、國際法及國家利益等四個觀點論述中華民國擁有南海諸島及其海域的主權。

從歷史觀點論中華民國擁有南海諸島及其海域的主權

我國因地緣關係,最先發現南海諸島,自漢、唐以來皆可在古籍中發現南海群島的相關記錄。相關記錄顯示,唐太宗貞觀五年(公元627年),南海諸島正式劃歸崖州府(今海南島)管轄。依現代國際法規定,最先發現南海諸島的中國,應已取得諸島的初步主權。歷來中國東南沿海漁民至南海海域捕魚,往來其間,或到南海諸島避風雨,漁民並在島上建土地廟。中國大陸廣東省考古隊於1976年前往西南沙群島發掘大批唐宋文物,並在西沙群島中的甘泉島向內傾斜的坡地上,地高避風,適宜居住,發現宋代居民遺址。依國際法規,南海諸島應為我國的「歷史海域」。清光緒九年(公元1883年),德意志帝國派艦測量南沙群島,經清政府抗議後撤走。1899年,法國向清廷建議在西沙群島建一燈塔,認為該群島屬於中國。1907年,東沙島被日本人強占;清兩廣總督張人駿與日本代表交涉東沙島歸還時,本書之記載為證明東沙島主權歸中國所有之重要文獻。根據丘宏達的研究,到1930年代為止,中國人一直在西沙南沙活動,當作是自己的國土,並沒有國家提出異議。

南海諸群島就史實而言歸屬於我國,世界各國其實早已都承認,並在其出版的圖籍中標明,如英國海軍部第94號地圖(British Admiralty Chart 94)在該圖第一條附註尾,即註明「西沙於1909年併入中國版圖」。英國和美國測量局1923年出版之《中國航海指南》(The China Sea Pilot Vol.Ⅲ, Page 60 d The Asiatic Pilot Vol.Ⅳ, P119)兩書皆謂西沙經中國政府,於1909年併入中國版圖。最新的事證是,美國國防部長卡特在2015年12月22日致函參議院軍事委員會主席馬侃的信中表示,2015年10月27日,美國海軍驅逐艦「拉森號」分別在南海有關各國於南沙群島所控制的5個島礁12浬處進行「自由巡航」,「中國大陸、台灣、越南、菲律賓均對此一海域及島礁宣稱擁有主權」,但這些聲索國不會改變美國合乎《國際法》所進行的例行性行動。儘管台灣一向主張南沙及其周遭水域屬中華民國固有領土及水域,但上述「拉森號」進行自由巡航的5個島礁都並非由我方所控制,而卡特卻在信上稱「此一海域,中國、台灣、越南、菲律賓均宣稱擁有主權」,且「拉森號」並未於台灣在南沙行使主權的太平島進行自由巡航,顯示美國承認台灣在南海為主要聲索國的地位。

依上所述,就歷史而言,中華民國很早就擁有南海諸島及其鄰近海域,不僅日常生活與之息息相關,更是經常出入其間,甚至將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納為疆土,並設治管理,這些歷史的點點滴滴無疑都是強而有力的憑證,並獲得美國、英國等的承認。

就中華民國憲法觀點論中華民國擁有南海諸島及其海域的主權

《中華民國憲法》制定於1946年,並於次年開始施行。彼時,南海諸島已盡行收復。因此屬我「固有疆域」殆無疑義。且依當時國際法概念,包括南海諸島在內的U型線,為我國的劃界線,完全符合當時國際法。且1947年我國《憲法》公布施行時,對該一國界線,東南亞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提出過任何異議。因此,我國當時即已擁有U型線內水域與相關島嶼,事屬當然。1949年內戰時,中華民國政府雖撤退來台,唯迄今《中華民國憲法》在領土主權上,並無任何修訂更改。因此就我《憲法》法理言,U型線內的海南諸島(礁),主權的相關權利,仍屬我國。

時至今日,南海議問題愈演愈烈,美國與中共在南海問題上角力不斷,對於當事國之一的我國而言,最好的辦法,就是堅持主張《中華民國憲法》的立場。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公布施行時,我們的主張是什麼就是什麼。在《中華民國憲法》實施時,U型線已然公布;且依當時國際法原則及慣例(1945年,即民國34年的杜魯門宣言),U型線的主張是有效的。我國憲法就此一主張一直有效迄今。俞寬賜研究我國南海U型線的法律地位時指出,我國內政部於1947年以U型線標示南海四群島之歸屬,應係順理成章。可在四群島分別適用「直線基線法」,即以直線聯接每一群島最外緣諸島礁之最突出點,構成領海基線。至於「直線基線法」不僅為國際海洋法所承認,而且每條直線之長在法律上亦無限制。

「南海諸島位置圖」中的「U形線」有三層法律意義:一為「島嶼歸屬線」,囊括我在南海主張領土主權的島礁海上地物;二、基此領土主權而主張海洋法「容許」沿岸國主張的海域。36年時的海洋法僅允許沿岸國主張領海主權,1994年UNCLOS生效,又可主張200浬專屬經濟海域(EEZ)及大陸礁層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三、我可主張超過海洋法容許的海域,經他國默認取得主張的「合法性」。杜魯門總統1945年兩個海域宣言,突破海洋法的領海限制,被多國仿效,終能被UNCLOS成文化為EEZ。U形線亦復如此,馬英九前總統2014年9月1日演講論及杜魯門宣言,指我以美為師。而此法律內涵另展現在1993年我國公布的「南海政策綱領」,所謂「南海歷史性水域界線內之海域為我國管轄之海域,我國擁有一切權益」,顯見U形線乃是「歷史性水域外部界線」。行政院1999年公告我「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部界線」,以「在我國傳統U形線內之南沙群島全部島礁均為我國領土」,對南沙群島重申領土主張,以「固有疆域界線」稱呼U形線,連結憲法第四條。

事實上,依《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此外,《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內容有提到:「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因此,就《中華民國憲法》而言,自始即擁有南海諸島及其鄰近水域的主權,而我國至今沒有通過任何領土有關決議。

即便1971年,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後,聯合國始就海洋法召開相關會議,於1982年第三屆國際海洋法會議簽署了《國際海洋法公約》(UNCLOS),始就海洋權利的相關主張,進行新的相關規定。唯就《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相關規定,「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UNCLOS挑戰我國傳統U型線的主張,大有疑義。因而,我國自始擁有南海的主權是歷史既定的事實。

中華民國前總統馬英九2015年4月8日赴「台灣外籍記者聯誼會(TFCC)」演講,並與會員座談,針對外媒提問時曾明確表示,南海是中華民國憲法上的領土,應透過和平方式解決爭端,而不是用放棄領土的方式避免爭端,政府絕對不會放棄領土。

就中華民國憲法的相關條文規定,南海諸島及其鄰近水域有其歷史傳承的疆域,憲法是一國的根本大法,憲法所規定的內容,在沒有經過法定的程序做任何的變更之前,每一位國民均有責任遵守憲法的規定,並捍衛憲法的內容,絕不容任意的改變或放棄既有的疆域領土。

從國際法觀點論中華民國擁有南海諸島及其海域的主權

傳統上,依《奧本海國際法》(Oppenhelm’s Inetrnational Law)之分類,國際法上領土取得和變更的方式主要有五種,即「先占」、「割讓」、「添附」、「征服」及「時效」等五種。割讓是附屬於領土的轉承取得方式(derivative mode of acquistion),受讓國的權利來自承讓國的權利其他四種則為原始取得方式(original mode of acquistion)。傅崑成認為,以南海諸島所渉及之事實情況視之,這些小島並未經任「割讓」,亦無人曾對之用兵予以「征服」,更無人工營造或自然成長而形成「添附」;因此,值得深入討論,僅有「先占」及「時效」。主張「時效原則」也可適用於國際法的學者,往往提出美國的先例以及1928年帕瑪斯島仲裁案(Island of Palmas Case)。而國際法對先占取得國家領域主權,有相當嚴格的限制,即必須被先占之領土確為「無主地」(terra nullius)。至於「先占」與「所謂之時效」兩者間的關連性,「先占」本身若只具有「發現」的內涵,欠缺「長期持續和平的占有」,並不足以對抗另一個國家「長期持續和平占有」所創造出來的權利。因而,「長期和平展現國家權力」原則乃「所謂之時效」原則,其效力可以超越「只有發現,而沒有實質有效占領」之先占。

此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於1994年11月16日生效,在序言中說明:海洋是人類共同財產,規定海洋中島嶼領土爭議應和平公允解決,並規定島嶼所屬國家有權開發其自然資源,對島嶼主權及資源的爭議訂有解決機制。中華民國政府歷年來,不斷由政府外交部發言人重申中華民國對西沙、南沙群島(東沙群島無爭議,中沙群「礁」亦無爭議)之主權主張。這些對外聲明均收在歷年外交部依年度出之「外交部聲明及公報彙編」。基本上,中國對南海諸島先占取得領域主權之證據可分為:一、「發現」之證據,二、「有效占領」的證據。前者例如前述的中華民國自秦漢以來即擁有南海諸島及其海域主權的史實。後者例如我國漁民長聁使用諸島的證據,以及派遣水師巡視海疆。

早在北宋時期,由宋仁宗親作「御序」的專門記載宋朝軍事制度和國防大事的《武經總要》一書,就記載了中國水師巡視西沙群島的歷史事實。不僅如此,更將南海諸島列入版圖,載入官方地方志書,且進行天文測量。20世紀之後,中國並對南海諸島礁進行各種經營措施。1945年8月26日,日本向盟國投降。盟軍最高司令官下令:凡位於北緯16度以上的越南境內之日軍,應向中國投降。此舉使越南北部被置入中國軍事佔領之下。中國即派軍佔據、接收。日軍並撒出西沙、南沙。1952年,中日和約,日本放棄對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這個和約由中華民國前外交部長葉公超和日本代表河田烈在臺北賓館簽署,中日和約第二條載明依據在舊金山簽署之對日和平條約第二條,日本放棄對臺灣、澎湖群島及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對南海問題有深入研究的學陳鴻瑜說,中華民國從1945 年12 月起即陸續完成對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這兩個群島的占領及行政管轄,並派官治理。1951 年9 月8 日《舊金山和約》簽署到1952 年4 月28 日生效,在這一段時間中華民國擁有這兩個群島的主權一直有效存在,在舊金山和議時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擁有這兩個群島的提案都遭到反對或不予討論。從《舊金山和約》和《中日和約》生效日起,中華民國是第一個繼續保持占有及先占該兩個被放棄的領土。馬英九前總統2014年9月1日出席「中華民國南疆史料特展」開幕典禮時曾表示,我國在1947年(民國36年)宣布「南海諸島位置圖」,當時除領海外,尚未有其他海域主張與概念,因此各方在探討如何引用《國際法》解決南海爭議時仍有不同意見。事實上,類似問題也出現在釣魚臺列嶼議題,當時他提出所謂的《時際法》(inter-temporal law),意指在國際爭端發生時,適用的國際法並非爭端發生時的法律,而是先前提出主張時的法律,「這樣比較能符合實際的情況」。

在此之前的1946年10月2日至1947年2月4日,中華民國政府派海軍總部、內政部、國防部及廣東省政府官員,乘太平、永興、中業、中建四軍艦,於1946年10月2日,由南京出發,赴南海諸島進行戰後接收。歷時4月,於次年(1947年)2月4日完畢。衛戌部隊開始駐守西沙、南沙數島。西沙永興島、南沙太平島均立有石碑,並設有氣象所及無線電台。同時設立「西沙群島管理處」及「南沙群島管理處」。黃介正表示,二次大戰結束後,中華民國以戰勝國的地位,收復日本戰時占領的南海島礁水域,由海軍會同內政部方域司及地理專家多次巡弋、測繪、命名,而成1947年公布11個斷續線組成的U型線。

從國家利益觀點論中華民國擁有南海諸島及其海域的主權

中華民國政府一直以來對南海問題的立場就是,無論就歷史、地理及國際法而言,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東沙群島及其周遭海域屬中華民國固有領土及海域,中華民國對該四群島及其海域享有國際法上之權利,任何國家無論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予以主張或占據,中華民國政府一概不予承認。

中華民國外交部表示,南海諸島係由我國最早發現、命名、使用並納入領土版圖,日本於1938年至1939年非法占據東沙、西沙與南沙諸群島,並於1939年3月30日以臺灣總督府第122號告示將「新南群島」(即南沙群島之部分島嶼)納入臺灣總督府管轄,編入高雄州高雄市。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中華民國政府於1946年間收復東沙、西沙及南沙諸島,除於主要島嶼上設立石碑並派軍駐守外,另亦於1947年12月公布新定南海諸島名稱及「南海諸島位置圖」,明示中華民國領土及海域範圍。

此外,1952年4月28 日生效之《舊金山和約》及同日簽署之《中日和約》及其他相關國際法律文件,已確認原由日本占領的南海島礁均應回歸中華民國,其後數十年間,中華民國擁有並有效管理南海諸島的事實亦被外國政府及國際組織所承認。1956年,中華民國派軍駐守南沙群島中面積最大(約 0.5 平方公里)之自然生成島嶼—太平島,並於同年在該島設置南沙守備區。1990年2月,中華民國行政院核定由高雄市政府代管太平島,行政管轄屬高雄市旗津區。在過去60年間,中華民國軍民充分利用及開發太平島上之天然資源,以便駐留該島完成其各自之任務。島上除有出產地下水之水井及天然植被外,亦蘊含磷礦及漁業資源,島上駐守人員更在該島種植蔬果及豢養家禽家畜,以應生活所需。

因此,無論自法律、經濟及地理之角度而言,太平島不僅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121 條關於島嶼之要件,並能維持人類居住及其本身經濟生活,絕非岩礁。中華民國堅決捍衛太平島為一島嶼之事實,任何國家企圖對此加以否定之主張,均無法減損太平島之島嶼地位及其得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享有之海洋權利。

儘管菲律賓在2014年3月30日以電子文件形式向海牙國際法庭遞交了長達4000頁的分析和證據材料,正式將中國與菲律賓南海爭議提交國際法院仲裁。而常設仲裁法院(The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PCA)也在2015年10月29日宣布國際法院「有權管轄」菲律賓提交關於南海的爭端,將受理此案,判決可望於2016年出爐。在長達151頁的裁決書裡,仲裁庭指出幾點有權審理的理由:(1)在菲律賓提交的訴狀中,菲律賓並未要求仲裁庭判決南海爭議島嶼的所有權。(2)菲律賓僅要求仲裁庭裁決這些南海上係爭地區為「岩礁」而非「島嶼」。(3)而根據聯合國海洋法,擁有岩礁不得據以主張200海里專屬經濟海域,只能主張12浬內的權利。

不過,中華民國前駐美大使沈呂巡接受華府智庫「戰略暨國際研究中心」(CSIS)所屬亞洲海事透明倡議(AMTI)主任波林(Gregory Poling)的專訪時表示,太平島毫無爭議為島嶼,主權長期屬於中華民國。太平島不但有淡水,還有4座水井,淡水含量最高為99%,每日總取水量達65公噸。島上生活自己自足。這些事證均說明太平島完全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121條,有關島嶼需可維持人類居住或其經濟生活的要項,太平島是島嶼為不爭的事實。太平島攸關中華民國重大國際權益,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太平島若僅被視為無法居住的礁石,海域權益的面積僅有領海12浬,共約470平方浬,若是可居住的自然島,則可主張200海里專屬經濟區,總海域權益面積可達約12萬6千平方浬。

中華民國不論從歷史、 憲法、國際法等層面而言,確實擁有南海諸島及其鄰近水域的主權,但我國仍願意秉持和平與合作的立場,設法解決相關的爭議,中華民國前總統馬英九就曾表示,關於南海問題,中華民國政府的基本立場是:無論就歷史、地理及國際法而言,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東沙群島及其周遭海域係屬中華民國固有領土及海域,中華民國享有國際法上的權利,不容置疑。此一堅定立場,從未改變。事實上,我國持續在南沙群島最大自然島太平島駐有人員,說明南沙群島唯一擁有淡水資源的太平島能維持人類居住並能維持其自身之經濟生活,是中華民國在此一區域行使主權的明證。雖然我們的主權立場堅定不移,但為和平解決南海爭議,中華民國政府提出「南海和平倡議」。中華民國政府對於南海爭議一貫主張,願秉持「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的基本原則,與其他當事方共同開發南海資源,也願積極參與相關對話及合作機制,以和平方式處理爭端,共同維護區域和平及促進區域發展。

值此南海局勢日趨緊張之際,中華民國政府基於在東海促進和平的成功經驗,鄭重提出的「南海和平倡議」,呼籲相關各方應:一、自我克制,維持南海區域和平穩定,避免採取任何升高緊張情勢之單邊措施。二、尊重包括聯合國憲章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之相關國際法原則與精神,透過對話協商,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共同維護南海地區海、空域航行及飛越自由與安全。三、將區域內各當事方納入任何有助南海和平與繁榮的體制與措施,如協商建立海洋合作機制或訂定行為規範。四、擱置主權爭議,建立南海區域資源開發合作機制,整體規劃、分區開發南海資源。五、就南海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打擊海上犯罪、人道援助與災害救援等非傳統安全議題建立協調及合作機制。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研究員宋燕輝就指出,基於捍衛南海領土主權、確保南海戰略安全、以及維護台灣在南海應享有的海洋權益,台北不是選擇站在美國或中國大陸任何一邊的問題,而是選擇如何最大化中華民國在南海重要國家利益的問題。我國南海政策最高指導原則「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此16字箴言、外交部歷年發布的南海政策聲明,以及馬前總統提出南海和平倡議的五大呼籲都已明確表達台灣的立場。

前述所論顯示,中華民國政府的立場在兼顧國家利益的同時,為了地區的和平、穩定與發展,提出「南海和平倡議」,秉持主權在我的立場,但願意暫時擱置爭議,基於和平互惠的原則,共同開發南海資源,大家利益共享。

不論是從歷史、中華民國憲法、國際法、以及南海和平倡議的國家利益觀察,中華民國自史始即擁有南海諸島及其鄰近水域的主權。就如同中華民國海洋事務與政策協會祕書長王冠雄所說,自1956年起即在太平島固定派駐人員,且自然供水,證明太平島為可維持人類居住的島嶼。近年來並持續進行海洋科學研究計畫,建設太陽能光電系統,近期太平島燈塔完工,這些不僅顯示太平島的自然島地位,更彰顯我國在南海存在的和平特質,這些均是菲方在仲裁案中的錯誤陳述所無法改變的事實。

南海問題成為各國關注的焦點,面對中國大陸與美國日趨白熱化的角力,前者是同屬華人社會的一員,後者則是長期的友邦,中華民國身處其間,唯有秉持憲法的固有領土基本立場,在國際上積極發聲,爭取國際話語權,明白表示並捍衛我國擁有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權,讓其他國家清楚知道我國的立場,以免在南海爭議問題上因默不作聲而被逐漸邊緣化,嚴重損及我國的國家利益。

與此同時,中華民國提出的「南海和平倡議」也提供相關國家解決南海爭議問題的一個具體方案,既能確保我國的主權,也能以和平方式解決爭議,更能將南海蘊藏的資源及時開發,並分享相關國家,這個具體互惠且實際兼顧各方的倡議應是現今能解決爭議的一個最好的方案。2016年5月20日蔡英文總統在其就職演說中特別指出「…我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當選總統,我有責任捍衛中華民國的主權和領土;對於東海及南海問題,我們主張應擱置爭議,共同開發。」誠哉斯言。2016年7月12日,海牙國際法庭常設仲裁法院對南海仲裁案,不但裁決中國大陸主張九段線 (內) 享有歷史性權利沒有法律依據,亦裁決南沙群島內所有島礁皆不是島嶼,不得主張200浬專屬經濟區,當中包括中華民國實際管轄的太平島亦只是岩礁。對於海牙國際法庭常設仲裁法院一面倒向菲律賓,硬坳太平島為岩礁之裁決,中華民國政府隨後立即發表聲明,強調絕不接受,並主張此仲裁對中華民國不具法律拘束力,南海諸島及其相關海域屬於中華民國所有,享有國際法及海洋法上之權利,我們會捍衛國家之領土與主權,不讓任何損害我國利益的情形發生。誠如前內政部長葉俊榮所指出的,「我方主張太平島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可維持人類居住及其本身經濟生活的島嶼,絕非岩礁:太平島得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享有完整的海洋權利。針對仲裁判斷對太平島的認定,我們絕不接受。內政部1947年就公布『南海諸島位置圖』,宣示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及相關海域享有國際法及海洋法上的權利,這是中華民國一貫的立場與堅持:政府將堅定捍衛國家領土與主權,以及應該享有的海域權利,絕對不允許任何損害中華民國利益的情形發生。」同時,前外交部長李大維對南海仲裁案亦提出無法接受的三個主要理由:

  1. 仲裁庭在判斷本文中,以「中國臺灣當局」(Taiwan Authority of China)不當稱呼,貶抑中華民國作為主權國家地位。
  2. 太平島原不在菲律賓請求裁判的標的,仲裁庭卻自行擴權,將我方統治的太平島,連同由越南、菲律賓及馬來西亞等國占領的南沙群島其他島嶼,全數宣布為「岩礁」(rocks),不得擁有專屬經濟海域(Exclusive Economic Zone),嚴重損害中華民國南海諸島的法律地位及其相關海域權利。
  3. 中華民國對南海諸島及其相關海域享有國際法及海洋法上的權利,不容置疑,仲裁庭於審理過程中,未曾邀請中華民國參與仲裁程序,也從未徵詢意見,因此這項判斷對中華民國不具有任何法律拘束力。

依筆者的觀點,海牙國際法庭常設仲裁法院那五位法官所作出的此一昧於歷史事實及國際現狀之判決,不但無助於南海爭端之和平解決,甚至很可能為南海之情勢帶來更為緊張複雜之局面,實屬不智之判決,令人深感遺憾之至。因此筆者認為今後有關南海問題,朝野全民當團結一致,對外發揮愛國愛鄉精神,共同為確保國家領土主權作出最佳奉獻。

(本文作者黃炎東博士,為大學法學教授、美國奧斯汀德州大學政府系及日本東京大學客座學者。)